管委會無法處理住戶噪音問題

如題 , 我目前承租透天厝 , 房東在外地 , 這裡屬於集合式住宅 , 有設置管委會 , 出入有管理員 , 每個月都有管理費 .

已經超過半年 , 對面住戶的抽水馬達 (在地下室) , 總是在夜間 23:00 ~ 24:00 運作 , 最晚曾經在 深夜一點 , 我們在二三樓都還聽的到 , 非常明顯的低頻率震動 , 造成我們非常不舒服

已經跟管理員還有總幹事反應 , 目前已經超過 "四戶" 住戶反應

但是 , 總幹事和管委會主委出面和該住戶協調 , 該住戶認為馬達還沒壞 , 不想換
於是 , 我們又繼續忍受一個月 = =

最近有住戶提出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第六條 住戶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於維護、修繕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或行使其權利時,不得妨害其他住戶之安寧、安全及衛生。
第十條 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之修繕、管理、維護,由各該區分所有權人或約定專用部分之使用人為之,並負擔其費用。

第五章 罰則
第四十七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並得令其限期改善或履行義務、職務;屆期不改善或不履行者,得連續處罰:
三、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違反第六條規定,主管機關受理住戶、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之請求,經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不改善者。

連法條都找出來了 , 管委會仍然說無法處理 , 要這些反應的住戶自己去跟馬達這一戶說 他們無法解決 , 但是有住戶有異議 , 根據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管委會如果 :

第三十六條 管理委員會之職務如下:
五、住戶違規情事之制止及相關資料之提供。
六、住戶違反第六條第一項規定之協調。
……

第五章 罰則
第四十八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鍰,並得令其限期改善或履行義務、職務;屆期不改善或不履行者,得連續處罰:
四、管理負責人、主任委員或管理委員無正當理由未執行第三十六條第一款、第五款至第十二款所定之職務,顯然影響住戶權益者。

管委會如果沒處理 , 也會被罰 , 但是現在兩邊擺爛 , 請問大家有什麼建議 ? 感謝
2011-01-04 18:36 發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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