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請問已購買人員總共幾戶?(以住戶所有權人人數為主)2.依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約之訂定或變更必須有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特別決議(本條例第三十一條),即有區分所有權人三分之二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三分之二以上出席,並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占出席人數區分所有權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註1),在規約中明定管理委員會之成立以及其方式。簡單來講2/3住戶出席且3/4住戶贊同如可成立
DEAR 小梁你這個問題我感同身受,因為我跟你是同一個建案.我是A棟的住戶,從搬家到現在真的發現到的問題真的很多,公設部分真的只能說零零落落但現在要急於成立管委會坦白說真的很不合理,因為目前入住率不到3/1就要開管委會.真的有點覺得XX00不過這禮拜六就要開了我麼身處同個建案實在應該要想想有無更好的對策不然移交下去真的麻煩就來了.
我已經決定不去參加此次會議,建商採用小利(電風扇),來吸引住戶登錄參加至法定人數,請有參加的住戶鄰居(或只列席不登錄),可要好好監督登錄名冊是否已經辦理過戶人員名單?擔心建商過戶給自己人(這就沒輒了)!這週六如果成立管委會,鄰居們可就要開始付管理費了-.-""(比電風扇還貴...)
小梁~ wrote:目前入住登錄戶數連1/2都還沒到,...(恕刪) 在我印象中跟入住戶數沒關係,區分所有權人才有權利開,盯緊出席人數 & 開會人數 & 表決人數 這3項,只要任何一項未達法定人數皆無效!都不去會不會反而建商更容易處裡,因為講任何東西都無人反對~
開不成,建商可以再召開一次,只要1/5出席就可以了條例31,32條好像只有規定"決議"通過的比例似乎1/5出席(流會後再召開),一樣可以修改規約當然,規約有規定則從規約(好像買賣契約書上的規約也是合法的,之前建商的契約書是寫1/3出席就可以了)出席人數少,建商好像更容易安排自己人當委員,甚至是主委公設交接就麻煩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