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助! 管委會問題

去年97年所有權人會議決議公用停車位抽籤,依據生活公規十三條每年固定抽籤一次以示公平。
自98年1月1日起租用公用停車位已簽訂租賃契約(以前固定那些人無限期租用,都沒簽訂租賃契約)至98年12月31日止,緩衝一年抽籤,讓租賃公用車位之人有緩衝的時間。

今年98年11月20召開所有權人會議,管委會卻自做主張又暫緩一年(未經投票表決),請問管委會有這麼大的職權嗎?生活公約清清楚楚寫明每年固定抽籤一次?是不是明年也無限期暫緩不用抽籤?

剛打電話到北縣府工務局公寓大廈管理科求助!
回答:只能就管委會暫緩一年抽籤(未經表決)無效,寄發存証信函給管委會,副本給北縣府工務局公寓大廈管理科。

請教版上的大大可以教教我嗎?感謝
2009-11-24 16:08 發佈
文章關鍵字 管委會問題
Roguesl wrote:
去年97年所有權人會...(恕刪)


在今年度開住戶大會時候 大聲提出 再來也能先找"主委"商量
先給你條文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第36條 管理委員會之職務如下:
一、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事項之執行。

第48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由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鍰,並得令其限期改善或履行義務、職務;屆期不改善或不履
行者,得連續處罰:
....略....
四、管理負責人、主任委員或管理委員無正當理由未執行第三十六條第一款、第五款至第十二款所定之職務,顯然影響住戶權益者。

第59條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召集人、臨時召集人、起造人、建築業者、區分所有權人、住戶、管理負責人、主任委員或管理委員有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或第四十九條各款所定情事之一時,他區分所有權人、利害關係人、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得列舉事實及提出證據,報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處理。


知道條文後,當然你就可以先將第36條及第48條條文提供給主委作善意的提醒
(不需要發存證信函,並告知罰款是罰主委非管委會,主委要用自己的錢繳罰款)

若是管委會仍執意要這麼做,需等有確定事實發生後
你在蒐集相關證據按北縣府工務局公寓大廈管理科所說的方式寄發存證信函

通常只需將條文送給管委會
管委會就應該會知難而退,按照規矩行事了
yu928 wrote:
先給你條文公寓大廈管...(恕刪)

yu928大大感謝您
以下是我搜尋到的網頁資料,不知是否適用-管委會(背信圖利)、長期佔用者(侵佔)。謝謝
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607081509491
從你的說明看起來你們社區的公用停車位產權是屬於全體住戶所有
這些停車位當然有可能是獎勵停車位、法定停車位或是增設停車位
但這跟是什麼類型的車位並沒有差

重點在於產權是屬於全體住戶所有,管理人當然就是社區的管委會
如果因為管委會決議暫緩一年抽籤就說管委會背信圖利、侵佔
就刑法這2者的構成要件是完全說不通的,也不可能成立的

借版請教

在我們社區規約中有不得加裝鐵窗的規定.

最近社區公佈欄有一則管委會主委用印的公告:

「一樓後院窗為安全起見, 准許加裝格柵」

另我們社區建築形式呈L形, 沿著建物1.5公尺處有圍牆, L型只有一端有通道, 另一端到尾是牆. 圍牆外是一棟五層樓老建築, 挨著社區的牆, 沒有看到防火巷.

公告上還圖示一樓住戶要在L型有開口那端設置鐵柵欄, 其上有門, 但門需由內往外開, 自外面是無法開啟, 說是仿照室內梯的做法, 以維護一樓住戶的隱私.

一樓住戶擬圍起來的範圍在住戶規約上有約定給一樓專用

想請問:

1.約定專用是不是就可以圍起來不讓人進去?

2.有沒有違反建築相關法令?

3.有沒有違反消防安全?

4.管委會的公告有沒有效力?

5.管委會公告如果違反規約及法令, 又勸阻無效該怎麼辦?

煩請版上大大解惑及指點

可可2458 wrote:
借版請教在我們社區規...(恕刪)


就法規部分根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第15條
住戶應依使用執照所載用途及規約使用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不得擅自變更。
住戶違反前項規定,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應予制止,經制止而不遵從者,報請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處理,並要求其回復原狀。

我想這一條規定應該就足以回答你是否違法的疑問

至於罰則,對住戶來說,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第49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由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處新臺幣四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令其限期改善或履行義務;屆期不改善或不履行者,得連續處罰:
...略...
三、住戶違反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擅自變更專有或約定專用之使用者。

管理委員若未加以制止,第36條
管理委員會之職務如下:
...略...
五、住戶違規情事之制止及相關資料之提供。

其罰則,第48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由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鍰,並得令其限期改善或履行義務、職務;屆期不改善或不履
行者,得連續處罰:
...略...
四、管理負責人、主任委員或管理委員無正當理由未執行第三十六條第一款、第五款至第十二款所定之職務,顯然影響住戶權益者。


以上是以法的方面來看事情,管委會的作法確實有瑕疵
不過大家都是同住一個社區,有時還是要考量一下事情的前因後果
目前看來管委會之所以同意加裝格柵似乎是為了要解決一樓安全上的問題
雖然是可以用法律層面來制止加裝格柵
但一樓的安全問題依然存在
如何解決,這可是你們社區需要去好好思考的問題喔

yu928 wrote:


就法規部分根據公...(恕刪)


感謝你, 回答得很詳盡, 連罰責都幫我列好了~

其實我並不是不接受一樓窗戶裝格柵的事, 主要是一樓想要圍起來的範圍, 原本在現場勘察時, 有說好只要留下正常成人可從容通過的通道就可以接受, 結果公告出來的圖全然不是那回事, 而且管委會主委說通道有留, 只是認知不同!

他所謂通道是指設置可由內往外開的鐵門, 至於我們要由外經過走到社區底部就會因鐵門阻擋而變成不可能的事!
而且圍牆外的另一個社區沒有防火巷房子緊挨著我們, 萬一隔壁社區發生火災勢必要由我們這裡拉水線救火, 萬不幸一樓住戶出國不在呢? 誰來開鐵門? 真使人感到非常不合理及不可理喻!

公告截止日期是12/14, 在截止日之前他們應該是不會有什麼動作, 而我也多次提醒一樓住戶及管委會這個是違建, 但一樓住戶竟反嗆我說社區有露台的住戶已經在露台上搭了南方松木.採光罩....等, 那也都是違建, 要舉報拆除就要一起舉報....

其實在我們第一次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時, 曾經有樓上住戶提出要裝格柵, 因為我們的採光窗非常大, 怕小孩從窗戶跌落, 但被大多數的人否決, 包括一樓現在要裝格柵的住戶也否決, 沒想到他們現在要做, 憑管委會主委一紙公告就可以做了, 那樓上住戶小孩的安全呢?

一樓的住戶是管委會副主委, 有露台的住戶是管委會主委....

公然相互包疵做違建, 真是很無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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