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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內政部84.10.3函令」的完整內容

最近新聞媒體一直炒作獎勵停車位應該開放供公眾使用話題,但很多律師也引用「內政部84.10.3函令」來說明獎勵車位所有權人自己使用也屬合法,因為該函令解釋所有權人也是公眾之一......

遍尋網路也查到了很多引用「內政部84.10.3函令」這幾個字的文章,但該函令完整內容卻找不到?內政部或營建署全文檢索也是找不到,請問有網友知道這函令完整內容的網頁嗎?
2009-11-06 2:00 發佈
你看看是不是這個囉~~~~~~至於我怎麼會有~~~因為我有個博學多問的老婆~~呵呵
其他的都是...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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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單位:內政部
發文字號:台內營字第8480450號
發文日期:民國 84 年 10 月 3 日
資料來源:內政部
相關法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第 59、59-2 條
要 旨:檢送研商「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五十九條之二為鼓勵建築物增
設停車空間,提供公眾停車使用適用疑義」會議紀錄

主  旨:檢送研商「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五十九條之二為鼓勵建築物增
     設停車空間,提供公眾停車使用適用疑義」會議紀錄,請查照。

附  件:會議紀錄
     結論:
     一 按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五十九條之二規定增設之停車空間
       ,揆其意旨係為增加停車位之供給,協助解決停車問題,有別於依同
       編第五十九條設置之法定停車空間。是授權省、市主管建築機關訂定
       其建築物增設停車空間鼓勵要點,應與所有權問題無涉。又所有權之
       形式可為獨立所有,亦可持分所有,涉屬地政法令登記規定權責,要
       不違反停車用途即非建築法令規範之範疇。
     二 關於建築物鼓勵增設之停車位如何供公眾使用問題,應由所有權人、
       使用人依使用管理約定為之,所有權人亦不應排除於公眾之外,故停
       車空間不論由所有權人自行使用或供任何不特定人依約定之使用,咸
       屬供公眾使用。
     三 建築物附設法定防空避難設備或法定停車空間以外之停車空間管理與
       產權登記,查本部八十一年九月二十一日台(81)內營字第八一○四
       七六二號函已有明文,得不受八十年九月十八日台(80)內營字第八
       ○七一三三七號函之限制。
     四 為鼓勵增設停車空間、維護購置所有權人之權益、且提高其使用效益
       ,並維護公共安全,依前揭建築物增設停車空間鼓勵要點設置之鼓勵
       增設停車空間,應由起造人於出售或約定使用前擬具其使用管理計畫
       ,告知相關權利義務人。

參考法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第 59、59-2 條(84.0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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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相信法規一定是沒有明訂,內政部才敢出這個函示
如果認為有違背公共利益原則,應該要打訴訟廢止這項函示或者內政部自己廢止
但是他一看就知道是為別人解套的函示,他怎麼可能會自己廢止咧

tinlong96 wrote:
你看看是不是這個囉~...(恕刪)

太感謝啦,原來大家引用函令代號是發文日期難怪找不到,正確字號是「台內營字第8480450號」才對。
感謝tinlong96 大大這麼快就有正確答案。
都是我老婆的資料啦~
之前新聞在吵的時候,我老婆就有說過有函釋了,她說她以前就看過了...帝寶的有錢人總有辦法的啦...
她說工作的關係,這種事情她看多了~她說她最不屑的就是法律 因為法律是保護懂法律的人啊~~
現在太多人 知法 玩法 弄法 早就沒有什麼良知或道德的成分了
tinlong96 wrote:
都是我老婆的資料啦~...(恕刪)

呵呵~~話說是如此沒錯,但法令還是要多了解,總比「漫無章法」來得好吧.....

不過媒體炒作這個話題有點奇怪,總將箭頭指向仁愛路一帶的豪宅,其實台北市從民國80年之後蓋的大樓幾乎都有增設獎勵停車位以換取更多的容積,即使商業大樓、百貨公司、平價住宅、廠辦都沒例外.........

不只內政部這個解釋函說明了獎停由所有權人使用不違法之外,台北市議會早在95年質詢時交通局答覆也是符合法令規定:


說不定提案的立委、炒作的新聞記者自己買的停車位是獎停都不知道......
tinlong96 wrote:
...帝寶的有錢人總有辦法的啦...

內政部這個函令出現的時候應該還沒有帝寶吧?可見獎勵停車位這個問題早在豪宅之前就已存在......
帝寶是少數有將停車場給外人停的豪宅呦~ 良心+1
轉貼自官方的網站,有時候輿論的力量是很大的,不久內政部可能又會發個函了。


臺北市建築物增設室內公用停車空間鼓勵要點之辦理情形及後續作為:
  有關北市議員昨(26)日於交通部門質詢臺北市停車獎勵政策「只讓建商賺錢,不讓民眾停車」一事,臺北市政府交通局表示,為因應70年代開始經濟建設蓬勃發展,臺北市自用小客車持有率大幅提高,而停車空間需求增加,且都市計畫停車場用地難尋,市府自民國77年依據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59條之1規定,頒訂「臺北市建築物增設室內公用停車空間鼓勵要點」(以下簡稱停獎要點),希望藉由增加建築物允建高度、允建樓地板面積等誘因,鼓勵建築基地增設停車空間以解決基地周邊既存之部分停車問題,並將道路回歸為行人及車輛通行使用。後於79年及84年二度修正,惟目前因為中央對於「開放公眾使用」之定義似不符一般市民認知,爭議時有發生。

  交通局說明,因應大眾運輸系統日趨健全,且本市未附有停車位之老舊社區亦逐步透過都市更新方式附設法定停車位自行滿足停車需求,於民眾行的模式及停車需求已產生變化,實有必要審慎檢討修正現行停車空間鼓勵要點之獎勵方式,故經過市府都市發展局、建築管理處等相關局處通盤檢討修正停獎要點,並已於98年10月12日送內政部審議。除積極檢討修正停獎要點外,市府各局處亦共同加強審議機制及已申請停獎建物之管理,方向如下:

(一)明確規範現行使用辦法,建立停獎停車場獨立出入口及進出管制,使停車位開放公眾使用之機制具可操作性。

(二)收費標準應與該區域一般路外停車場之市場價格差異不致過大,鼓勵外部使用者使用。

(三)致力辦理停車獎勵車位資訊公開化,減少停車空間遭移作他用之情形。

(四)停車場入口處設置停車獎勵明顯標誌。

(五)辦理建築物附設停車空間使用情形稽查及執法。


mlmt wrote:
轉貼自官方的網站,有...(恕刪)

輿論力量很大是沒錯,但原有獎停太過理論化最後只有建商得利是有修改的必要,但當少了獎停的操作空間,相同面積土地可蓋的建坪數與車位數少了......單位建坪攤下來的土地成本勢必提高,新建房屋價格很有可能又漲一波,最後受害的還是一般普羅大眾.........
ysc_kyy wrote:
輿論力量很大是沒錯,...(恕刪)


那些奬勵車位並不是建商的成本

而是多賺的

賺了車位,賺了容積,還不用給大眾使用....真的是無奸不商


停車獎勵涉違法 內政部遭糾正

【中央社╱台北2日電】 2010.06.02 10:26 pm


政府為鼓勵建商將大廈停車位開放給公眾使用,訂「停車容積獎勵」辦法。但監委調查發現,僅極少數停獎車位開放給公眾,相關辦法有圖利建商違法之嫌,今天糾正內政部及交通部。

監察院通過監委洪昭男、馬以工、林鉅鋃及陳永祥提案糾正內政部及交通部。洪昭男指出,內政部官員約詢時曾表示停車獎勵會訂「落日條款」,但他認為,停獎辦法根本就違法,應該立即廢止。

洪昭男指出,建築法並未明確授權,但內政部卻以法規命令授權各縣市訂定「建築物增設室內停車空間鼓勵要點」,違反法律保留原則;另外,「獎勵停車位」原本是要開放給「不特定公眾使用」,沒想到內政部在84 年卻函釋,停車空間所有權人自行使用,也屬「供公眾使用」。

洪昭男說,申請獎勵停車位,「建商賺了停車位的錢,又增加容積,雙重得利,還不必開放給公眾使用」,內政部的函釋竟曲解法令,有圖利廠商之嫌;另外,交通部在停車場法自民國80年公布施行至今,都沒有積極督促縣市政府依法辦理,而放任地方沿用沒有法源依據的「建築物增設室內停車空間鼓勵要點」。

陳永祥指出,依據台北市97年底建物附設停車位統計資料,真正開放給不特定公眾使用的汽車位數僅佔申請停獎車位數比例14.04%、機車位數比例僅11.08%,實際成效偏低,運用「公共資源」卻沒有實際「增進公共福祉」,不符社會公平正義期待。

陳永祥說,知名豪宅「帝寶」地下室就設了許多機車停車位,他看了相當驚訝「有錢人為什麼也需要這麼多機車停車位?」

洪昭男表示,據監院調查,台北市94年到98年,適用停車獎勵案件共522件,總獎勵汽車位2萬8187輛,總獎勵機車位1萬4093輛,總獎勵基準樓地板面積約11萬3915坪。

監察院1月初調查發現,台北市政府審查元大「一品苑」建案的停車位獎勵申請案辦理過程有疏失,當時糾正台北市政府,監委因此進一步通盤檢討停獎辦法。

【2010/06/02 中央社】@ http://ud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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