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調出一個物件的謄本之後,他項權利部的部分看了有點不明白~
屋主 阿土伯 在民國088年跟 台北大富翁銀行 借了一筆款項,算了算應該是290萬,
接下來 阿土伯 又用房子抵押在 民國092年 與 民國093年 跟 台北大富翁銀行 又借了兩筆錢,上面登記是 23萬 跟47萬,
但是 23萬 跟 47萬 都不能用1.2整除,雖然實際借款應該是比這邊登記的金額小,
而且都是再以這個房子去做抵押的,小額信貸應該是不需要抵押品的,搞不太懂他這邊的抵押是怎麼來的?
可以請教各位大大這部分有可能是哪種情形呢?已經抵押過的房子可以再跟銀行去抵押借錢嗎?謝謝~
************* 建物他項權利部 *************
(0001)登記次序:0003-000
權利種類:抵押權
收件年期:民國088年
登記日期:民國088年??月??日
權 利 人:台北大富翁銀行
債權額比例:全部 ***1分之1***
擔保債權總金額:最高限額新台幣****3,480,000元正
設定義務人:阿土伯
(0002)登記次序:0004-000
權利種類:抵押權
收件年期:民國092年
登記日期:民國092年??月??日
權 利 人:台北大富翁銀行
債權額比例:全部 ***1分之1***
擔保債權總金額:最高限額新台幣******230,000元正
設定義務人:阿土伯
(0003)登記次序:0005-000
權利種類:抵押權
收件年期:民國093年
登記日期:民國093年??月??日
權 利 人:台北大富翁銀行
債權額比例:全部 ***1分之1***
擔保債權總金額:最高限額新台幣******470,000元正
設定權利範圍:全部 *********1分之1*********
設定義務人:阿土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