逃生梯間是否應設置對外通風窗戶與開啟狀況

請教各位先進

因網路上爬文很少有相關討論, 對於公寓大廈逃生梯廳的設計, 是否有規範? 目前社區各棟的設計不一, 有的有開窗戶, 有的是密閉?

另外逃生梯有規定往上和往下逃生方向都要有嗎? 還是只要標示清楚即可? 若社區要設計逃生路線圖, 有沒有範本或規範可以參考.
2009-08-07 12:57 發佈
XTCSE2 wrote:
請教各位先進因網路上...(恕刪)

這必需確認該樓梯屬於直通樓梯或安全梯,依建築技術規則規定如下:

直通樓梯之設置應依左列規定:

第九十三條 直通樓梯之設置應依左列規定:
  一、任何建築物自避難層以外之各樓層均應設置一座以上之直通樓梯(包括坡道)通達避難層或地面,樓梯位置應設於明顯處所。
  二、自樓面居室之任一點至樓梯口之步行距離(即隔間後之可行距離非直線距離)依左列規定:
  (一)建築物用途類組為A類、B-1、B-2、B-3及D-1組者,不得超過三十公尺。建築物用途類組為C類者,除有現場觀眾之電視攝影場不得超過三十公尺外,不得超過七十公尺。
  (二)前目規定以外用途之建築物不得超過五十公尺。
  (三)建築物第十五層以上之樓層依其使用應將前二目規定為三十公尺者減為二十公尺,五十公尺者減為四十公尺。
  (四)集合住宅採取複層式構造者,其自無出入口之樓層居室任一點至直通樓梯之步行距離不得超過四十公尺。
  (五)非防火構造或非使用不燃材料所建造之建築物,不論任何用途,應將本款所規定之步行距離減為三十公尺以下。
前項第二款至樓梯口之步行距離,應計算至直通樓梯之第一階。但直通樓梯為安全梯者,得計算至進入樓梯間之防火門。

安全梯及特別安全梯的規定如下:

第九十六條 下列建築物依規定應設置之直通樓梯,其構造應改為室內或室外之安全梯或特別安全梯,且自樓面居室之任一點至安全梯口之步行距離應合於本編第九十三條規定:
  一、通達六層以上,十四層以下或通達地下二層之各樓層,應設置安全梯;通達十五層以上或地下三層以下之各樓層,應設置戶外安全梯或特別安全梯。但十五層以上或地下三層以下各樓層之樓地板面積未超過一百平方公尺者,戶外安全梯或特別安全梯改設為一般安全梯。
  二、通達四層以下供本編第九十九條使用之樓層,應設置安全梯,其中至少一座,應為戶外安全梯或特別安全梯。
  三、通達五層以上供本編第九十九條用途使用之樓層之直通樓梯,均應為戶外安全梯或特別安全梯,並均應通達屋頂避難平臺。
四、直通樓梯之構造應具有半小時以上防火時效。
第九十七條 安全梯之構造,依下列規定:
  一、室內安全梯之構造:
  (一)安全梯間四周牆壁除外牆依前章規定外,應具有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天花板及牆面之裝修材料並以耐燃一級材料為限。
  (二)進入安全梯之出入口,應裝設具有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且具有半小時以上阻熱性之防火門,並不得設置門檻;其寬度不得小於九十公分。
  (三)安全梯間應設有緊急電源之照明設備,其開設採光用之向外窗戶或開口者,應與同幢建築物之其他窗戶或開口相距九十公分以上。
  二、戶外安全梯之構造:
  (一)安全梯間四週之牆壁除外牆依前章規定外,應具有一小時以上之防火時效。
  (二)安全梯與建築物任一開口間之距離,除至安全梯之防火門外,不得小於二公尺。但開口面積在一平方公尺以內,並裝置具有半小時以上之防火時效之防火設備者,不在此限。
  (三)出入口應裝設具有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且具有半小時以上阻熱性之防火門,並不得設置門檻,其寬度不得小於九十公分。但以室外走廊連接安全梯者,其出入口得免裝設防火門。
  (四)對外開口面積(非屬開設窗戶部分)應在二平方公尺以上。
  三、特別安全梯之構造:
  (一)樓梯間及排煙室之四週牆壁除外牆依前章規定外,應具有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其天花板及牆面之裝修,應為耐燃一級材料。管道間之維修孔,並不得開向樓梯間。
  (二)樓梯間及排煙室,應設有緊急電源之照明設備。其開設採光用固定窗戶或在陽臺外牆開設之開口,除開口面積在一平方公尺以內並裝置具有半小時以上之防火時效之防火設備者,應與其他開口相距九十公分以上。
  (三)自室內通陽臺或進入排煙室之出入口,應裝設具有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及半小時以上阻熱性之防火門,自陽臺或排煙室進入樓梯間之出入口應裝設具有半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防火門。
  (四)樓梯間與排煙室或陽臺之間所開設之窗戶應為固定窗。
  (五)建築物達十五層以上或地下層三層以下者,各樓層之特別安全梯,如供建築物使用類組A-1、B-1、B-2、B-3、D-1或D-2組使用者,其樓梯間與排煙室或樓梯間與陽臺之面積,不得小於各該層居室樓地板面積百分之五;如供其他使用,不得小於各該層居室樓地板面積百分之三。
安全梯之樓梯間於避難層之出入口,應裝設具一小時防火時效之防火門。

建築物各棟設置之安全梯,應至少有一座於各樓層僅設一處出入口且不得直接連接居室。

第九十七條之一 前條所定特別安全梯不得經由他座特別安全梯之排煙室或陽臺進入。
第九十八條 直通樓梯每一座之寬度依本編第三十三條規定,且其總寬度不得小於左列規定:
  一、供商場使用者,以該建築物各層中任一樓層(不包括避難層)商場之最大樓地板面積每一○○平方公尺寬六十公分之計算值,並以避難層為分界,分別核計其直通樓梯總寬度。
  二、建築物用途類組為A-1組者,按觀眾席面積每十平方公尺寬十公分之計算值,且其二分之一寬度之樓梯出口,應設置在戶外出入口之近旁。
  三、一幢建築物於不同之樓層供二種不同使用,直通樓梯總寬度應逐層核算,以使用較嚴(最嚴)之樓層為計算標準。但距離避難層遠端之樓層所核算之總寬度小於近端之樓層總寬度者,得分層核算直通樓梯總寬度,且核算後距避難層近端樓層之總寬度不得小於遠端樓層之總寬度。同一樓層供二種以上不同使用,該樓層之直通樓梯寬度應依前二款規定分別計算後合計之。
第九十九條 建築物在五層以上之樓層供建築物使用類組A-1、B-1及B-2組使用者,應依左列規定設置具有戶外安全梯或特別安全梯通達之屋頂避難平臺:
  一、屋頂避難平臺應設置於五層以上之樓層,其面積合計不得小於該棟建築物五層以上最大樓地板面積二分之一。屋頂避難平臺任一邊邊長不得小於六公尺,分層設置時,各處面積均不得小於二百平方公尺,且其中一處面積不得小於該棟建築物五層以上最大樓地板面積三分之一。
  二、屋頂避難平臺面積範圍內不得建造或設置妨礙避難使用之工作物或設施,且通達特別安全梯之最小寬度不得小於四公尺。
  三、屋頂避難平臺之樓地板至少應具有一小時以上之防火時效。
四、與屋頂避難平臺連接之外牆應具有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開設之門窗應具有半小時以上防火時效。
請問何謂固定窗?

(四)樓梯間與排煙室或陽臺之間所開設之窗戶應為固定窗。
請問, 我們社區的第二逃生門是往內開的, 這樣是合理的嗎? 平常也會上鎖, 因為是在自家的後陽台.
「逃生梯」的用途是用於緊急時可以脫離現場。主要設計並不是供平常使用。
卻常被用平常使用的角度去要求。
對大樓而言,可以要求有一座華麗的樓梯,採光佳通風好來供平常使用。
但也一定要有一座「逃生梯」。同樣的增加出來的公設面積,你也得接受。
國外大都是這樣要求,就是要一座華麗的樓梯,但「逃生梯」就是搭在各樓每一戶窗口的鐵梯。

室內的「逃生梯」,有窗戶通風;它並不是好東西。因為「逃生梯」設計的重點之一防止煙囱效應。
當火災會產生濃煙熱氣,樓梯是垂直動線像煙囱一樣。
火災時人不是被燒死的多,多數是濃煙,當某一樓火災,熱氣向上竄昇也會帶大量的濃煙。

何時發生火災,發生火災時你會不會去關「逃生梯」的門窗?這才是問題
算是隔壁的大樓火災時,濃煙可以由大樓窗戶大量竄出。你也無法控制時風向
濃煙熱氣就可能被吹到你大樓的「逃生梯」,又產生煙囱效應,因為高溫熱氣,又帶動更多的火災。
所以要開窗像超高大樓要使用自動排煙窗,及排煙閘門等等設備,降低風險。

很多大樓平常都把逃生梯的門打開,就是要通風與採光。但卻是造成大火災的幫兇。
例如三樓火災,住戶逃出來了;大門也沒關,出了大門就是電梯間,電梯間又連著逃生梯。逃生梯的門又沒有關。濃煙熱氣又往上竄,四樓逃生梯的門關著。濃煙熱氣又往上竄,五樓逃生梯的門沒關,濃煙熱氣就到電梯間,電梯間又有窗戶,濃煙熱氣竄到窗外;六樓的窗戶沒有關,濃煙熱氣又跑到室內,燒了窗簾.........
其實這樣的連銷反應,可以在十分鐘內不斷的複製產生。
所以你家的逃生梯的門關了沒?
逃生梯沒有採光又不通風?那平常 ......,其實這是你與公設面積妥協的結果



es_mato wrote:
「逃生梯」的用途是用...(恕刪)


新竹豐邑 事件 逃生梯都是煙 

是往生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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