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98年7月8日第922次委員會議決議,大豐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大豐有線電視公司)與台灣數位寬頻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原海山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數有線電視公司)在臺北縣板橋有線廣播電視經營地區透過共同之轉投資公司經常共同經營有線電視數位視訊訊號之壓縮、傳送及解碼,並共用商標及其他共同經營客服業務之行為,合致公平交易法第6條第1項第4款規定之結合型態,依同法第11條第1項第2款規定,應事前申報,且無同法第11條之1除外規定之適用,卻未於事前向本會提出事業結合申報,違反同法第11條第1項規定,爰命渠等應自處分書送達之次日起3個月內,為必要之改正行為,並分別各處新臺幣200萬元罰鍰。
公平交易委員會表示,大豐及台數有線電視公司為「臺北縣板橋有線廣播電視經營地區」僅有之2家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爲推行有線廣播電視數位化,大豐及台數2家有線電視公司透過共同及相同持股比例之轉投資公司-大無畏寬頻股份有限公司,負責該2公司有線電視數位視訊服務所必須之數位機房及頭端設備之建置及維護,與數位視訊訊號之壓縮、傳送及解碼等業務。由於大豐及台數2家有線電視公司共用數位頭端及數位服務相關系統,致使2家公司之數位頻道節目(含付費頻道)幾近相同,將無法以頻道節目之差異性互為競爭,影響相關市場之競爭機能。
公平交易委員會並表示,大豐及台數有線電視公司各自之服務據點,均懸掛「大無畏寬頻」招牌及使用大豐有線電視公司之商標,其外觀業使大豐及台數有線電視公司失去各自之主體性,致消費者無法進行辨識,且於廣告單列有競爭者之公司名稱及商標,顯逾越競爭同業間往來之常態。另該2公司共設服務據點,客服業務於實際運作係經常共同經營,使渠等服務品質更趨一致。該2公司上開共同經營行為,導致彼此經營行為一體性,而使市場存有互不競爭情形,從而喪失彼此追求經濟利益之獨立性,導致市場競爭效益之減損。
公平交易委員會最後表示,大豐及台數2家有線電視公司經常共同經營之行為,核已違反公平交易法第11條第1項規定,爰依同法第13條第1項、第40條第1項之規定命渠等改正前述違法行為,並分別各處新臺幣200萬元罰鍰。
真是大快人心~希望有朝一日我們可以跟台北市或是中永和地區的居民一樣不用在裝機上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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