樓下漏水怎麼辦?

剛好看到大家討論樓上漏水的問題,想順便就自己的案例跟大家請教一下,不過跟樓主不同的

是,我家是在漏水戶的樓上,也就是造成漏水的第一嫌疑犯。大致說明一下狀況,房屋是20幾

年的老公寓,某天樓下的鄰居跑來,抱怨他家浴室天花板漏水好一陣子要我家儘快處理,下樓去

看狀況,果然一直在滴,雖然如此人性的黑暗面還是馬上跑出來,內心的os說著『有沒有搞錯,你

憑甚麼說是我家造成』,但為了鄰居間的和諧跟基本道義,還是先請教水電師父。

根據水電師父講法,最大的可能是熱水管老化鏽蝕造成,要我們先行斷熱水測試,於是就斷了3天

熱水,詢問狀況並沒有改善,接著依指示進行第二階段測試,將水塔的管路開關斷掉,測試冷水管

有無問題,一樣也給他斷了3~4天吧,狀況依舊沒改善。

因為漏水狀況屬於24小時全時無休的滴法(鄰居自己講的),照理說應屬於給水管漏水才是,但經過上

述測試,個人已經覺得不像是我家造成的,為了釐清其他可能原因,改將漏水上方的浴室停用(供水

先恢復),又測試4天還是漏,這應可代表排水管正常沒漏且非地板滲水造成。

這時跟鄰居講連串測試應可證明不是我家造成,並轉述水電師父的看法,認為有可能是其他樓上鄰居

漏水造成,因為當時房屋的構造是採將水管埋在左右鄰的共用牆壁中,加上牆壁不是很厚,有可能

漏出來後就滲過去。

鄰居聽完就不是很滿意,認為我們單純這樣測沒用,要叫水電師父實地來看,但之前跟水電師父電話

討論時,他認為測過冷熱水管就不是我家的問題了,他來看也沒用。請鄰居提其他測試方式又說不

出來,就一副要我家負責到底的態勢,最後又扯到他有聽說有可以用機器測哪邊漏的。

拜託請來測是要錢的,要測出來問題在我邊,ok錢我出沒問題,要不是的話,誰出啊?到時他裝傻

不吭氣,那冤大頭不就又我來當了,所以賭爛的說那就由他去請吧,一句話就把他堵住嘴,直說那人

最近好像比較忙,有機會再問問。

至此之後就沒理樓下鄰居,只是三不五時遇到我家長,還會念說我們都不處理,試問這種狀況,責任

在我這邊嗎?前面幾項測試的方式是否像我想的已經跟我家沒什麼關係?或是還有其他確認方式?
2009-07-08 21:42 發佈
文章關鍵字 樓下漏水
其實很簡單呀,你自己也說了
一句話就塞住他了
告訴他:我請了水電工來檢查了,不是我們的問題
如果你堅持是我們的問題,請自己找人來看,如果真的是需要修理我們家水管才能解決的
錢當然是我們付,但如果不是,就請別再來煩我了ok?
根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共同壁有問題,只要是自然發生的(非敲敲打打裝潢所引起),雙方各付一半,舉例,4F熱水管鏽蝕滲水,導致3F天花板滴水,只要4F證明他沒有敲牆壁、改浴室、改水管...,基本上修理4F的熱水管(不管埋暗管或改明管),各負擔一半!

您可以跟他說,您找過水電來測試,花了5000元證實,不是您家產生的,請他自己付錢找人來看,如果是你家產生的,測試費你負,如果不是,由他負!

如果要修理,也確定是你家漏水,施工費一戶一半,因為法規有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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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uzibin wrote:
根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共同壁有問題


這部份有一些出入歐

4F熱水管鏽蝕滲水屬專用管線可歸責於4f之事由所致,3f據以主張應由4f負修繕費用,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十二條後段之規定應屬有理

請參考:http://www.3gstar.com.tw/%E4%B8%8D%E5%8B%95%E7%94%A2%E6%B3%95%E4%BB%A4%E8%A8%8A%E6%81%AF/%E4%B8%8D109.htm
seamas_w wrote:
這部份有一些出入歐4...(恕刪)


沒有出入啊,4F只要證明不是因裝潢導致漏水,當3F要求4F修理時,雙方各負擔一半!因為是3F滲水,導致共同樓版出現問題,我的理由在於,自然發生的滲水(如老化、地震),這部分需雙方共同負擔,因為四樓的損失只有水費,而三樓卻是滲水。三樓要4F負全責,問題在於4F認為不是他家漏水,所以可以免責,因此法規12條才有規定。這部分有很多判例了。

因為歸責4F熱水管在法規上有個小盲點,就是管線也是建商設計施工的,牆壁也是建商蓋的,因老化的損壞,只要是共同壁,雙方都要負責。

依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十二條規定:「專有部分之共同壁及樓地板或其內之管線,其維修費用由該共同壁雙方或樓地板上下方之區分所有權人共同負擔。但修繕費係因可歸責於區分所有權人之事由所致者,由該區分所有權人負擔」

只要證明4F不是因修繕、裝潢...導致非蓄意漏水,這部分雙方各付1/2,是無庸置疑的!不能因為確定是4F熱水管鏽蝕漏水,3F就要求4F負擔全責,因為4F管線漏水,只要不是修繕,這部分應該是建商沒用SUB304管線所致,非4F住戶蓄意造成漏水。

以下法令解釋來自於本處

(三)樓下漏水原因,如不可歸責於樓上樓下雙方,係因天然災害或管線老舊所致,即由雙方住戶平均負擔修繕費用(法令依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2條前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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