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說我們社區總戶數有120戶,考慮到社區都是老人居多,為了以防萬一之前在舉辦社區大會的時候,我媽就有提議希望社區可以裝AED,如果真的不幸社區有意外發生時,才能有個設備去做急救,結果有住戶直接提出說裝AED平常又用不到,根本就是買來當裝飾用,放久還會有壞掉的疑慮,根本就是浪費錢,主委為了會議的進行只好就先把裝AED這個提議先擱著,等大會結束後再開個匿名投票看看大家的意見,真的想不通那些反對的人到底在想甚麼...
難道裝AED真的有那麼不重要!?
現實社會不是你下去幫忙家屬就會感謝你。最佳做法是第一時間幫他叫救護車,至於救不救的回來就不關你的事了看他造化了,
AED有語音指示,但那個語音指示在危急下,到底有哪些人可以知道它在講什麼?
因為光是上課時看到大部分的學員第一次操作都是錯誤的動作,那麼在意外現場有幾個能做對?
先去社區推廣免費的急救課程,上課之後他們就會了解AED,到時候支持裝設的人就會比較多,相對的需要時才會使用。
再來! 關於急救後的法律麻煩事!
立法院在101年也就是10年前就已通過「緊急醫療救護法」部分條文修正案! 納入「救人不受罰」的精神,明定救護人員以外之人,為免除他人生命之急迫危險,使用緊急救護設備或施予急救措施者,適用民法、刑法緊急避難免責之規定。救護人員於非值勤期間,前項規定亦適用之。如此一來,將可避免民眾因顧慮法律責任而不願對緊急傷病患者施予急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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