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本身有輕度身心障礙證明,證上有標註重新鑑定日期是今年10月31日,我今天下午打電話去區公所社會科問換發流程,社會科的人跟我說到期前三個月要去公所申請鑑定書,然後回診的時候(台大)把鑑定書拿給我的主治醫師,要師會安排重新定,可是我上網查過到期前區公所會在我身心障礙證明到期前一個月左右會寄通知書,到時後回診的時候把拿通知書拿給醫生才可以重新判定,搞得我好亂,第一次換發不太清楚,請有身心障礙換發經驗的前輩幫忙解釋一下,小弟感激不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