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問大家一個問題.父母年過八旬.生活不至到失能.
但生活確實需要看護幫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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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如要請醫生照規定開證明.大致是植物人的標準了.
仲介公司建議.只要能開出生活需人照顧的醫生證明.他們那邊就可以合法申請.
請問新北或大台北地區有那個醫生願意開證明的.家中兩老生活需要人幫忙是真的.一般證明即可.證明需要人料理生活.
衛道人士請繞道.我相信很多家庭都有遇到類似的問題.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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