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lying899 wrote:如果我原來是10/17...(恕刪) 原則上健保局規定藥要吃完才能再拿藥。吃完藥的定義藥開28天就是28天。第一次開處方箋就有留七天的空間,所以只能延後看診。如果提前先看診醫生應該是無法開長時間處方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