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情是這樣的,小弟在今年8月底離開前公司,因為30跟31是六日,於是我7月29算是上班最後一天,小弟又於8月15日進入現公司。
但在周二收到健保局要我繳費的信,於是小弟向前公司以及現公司都求證過確定7月跟8月都有繳納健保費,今日便請現公司的承辦同事今日幫我詢問健保局,告知我是因為我7月30以及31兩日未繳納,於是我必須再多繳7月整個月的健保費將近3000元(小弟是一家四口),請問這樣是正常的嗎?小弟有沒有辦法可以只繳納兩日而非再繳整個月的?懇請高手回答小弟疑問,再次感謝
千浩 wrote:
事情是這樣的,小弟...(恕刪)
請參閱 健保保費計算原則
你的狀況應該是在離職的那一個月(非當月最後一日)轉出(依規定該公司不用繳你的保費),而那個月你應該自動以第六類身分轉入當地區公所投保,但你沒繳費...
所以缺繳了離職那一整個月的健保費...
健保保費是以一個月為計算基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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