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5歲就不用了臺北市65歲老人、年滿55歲之原住民[一、未滿70歲符合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發給之老人。二、其他符合下列規定老人:(一)年滿65歲老人或55歲原住民,且設籍並實際居住臺北市滿1年者。(二)經稅捐稽徵機關核定之最近1年綜合所得總額合計未達申報標準或綜合所得稅率未達20%者。老人由納稅義務人申報為受扶養人而有上開情事者,亦同。(三)未獲政府機關健保自付額之全額補助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