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故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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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來說,要在這點上做文章非常難,因為就因果關系
疾病=>開刀=>必然感染風險=>感染結果
感染的結果起於治療疾病所必須的開刀,而感染或是無法避免的風險(有傷口就有機率)
而醫療風險,無法全歸於醫療方,因為醫療方依目前規定無法迴避風險(拒絕醫療),因此全歸醫療方是不公平的想法及作法
除非你可以提出"非常明確"的證據,例如沒消毒或故意因素等,才有討論的空間
至於你說的"公道"~~~
在很久很久以前,發生這種事,醫院或醫師多多少少在道義上有一點補償(或稱慰問金)
但自從多件病方在收到到醫院的慰問金後反咬,並稱"如果醫院沒錯,為什麼要給補償"的事件後
現在醫院也不是笨蛋,當然就造成你遇到的結果。
要解決這問題,也許就是成立"醫療傷害基金"
針對無法避免的醫療風險所造成的傷害做補償
還有要提醒你
在網路指名提出負面陳述時,要非常小心,並要有證據證明
刀可以傷人,也可能傷到自己。

當事人也是個外科醫師
因車禍開刀後過一陣子
發現開刀部位感染
於是又住院打抗生素坐高壓氧
也是在該醫學中心
照您所認為開刀的醫師醫院要負責
但是當事人怎麼沒有求償呢..
開刀感染風險一定有
真的也很難說
就法理而言
您要求賠償應該很難
看開點
把老人家照顧好

憲法保障人民的訴訟權利, 因此在選舉期間常常可以看到政客在"按鈴申告", 但實務上才知道"提出告數"是不用"按鈴"的.
我提出的"刑事"告訴僅是個"手段", 希望能讓院方能有點壓力坐下來談, 至少會讓院方零下個"紀錄", 至於"民事"則有聘請律師的費用問題, 反正兩年的期限還早, 不急.
檢察官並不是對於所有的提告都會馬上傳訊被告, 有可能在偵查一陣子後就會認為此告訴沒有足夠之證據來證明被告有過失, 因此有可能被告自始自終沒能發現有此一告訴案件.
法界有句傳神的說法, "證據之所在即敗訴之所在", 但可惜所有證據都在院方, 而我方在一開始並沒有想到要走向司法途徑, 因此也失去保留原始證據之機會.
對於醫療糾紛問題我曾搜尋過網路, 但資料極少, 而實務上醫療糾紛絕對不是個新鮮事, 因此在無奈之下, 僅想留下一個"紀錄".
開刀感染問題是每個醫院無法"保證"的風險, 但有的醫院可能有5%的案例, 而有的醫院僅有0.5%以下的患者會遇到, 每個病患都希望能有較低的感染機率, 而卻找不到資料.
就如同飛機失事一般, 沒有一家航空公司可以保證絕不可能發生, 但每家航空公司的失事紀錄都可查詢的到, 而且遇難者皆可以得到一定之賠償(或補償).
我們目前最希望的是得到一個"公道"的說法, 當然能有實質上的補償(賠償)以減少我方的損失則更好.
我們曾走錯的路, 希望有緣人能避開, 為了這個事件, 我們家付出的代價頗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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