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立法委 蔡正元
刑法處罰犯罪之責任要件
以「故意」為前提
以「過失」為例外特別規定
為什麼法官、檢察官、公務員的「業務過失」
都以「明知」的「故意」為前提
他們的「業務過失」不罰!
對醫師的「業務過失」
卻以最嚴苛的責任條件迫害
「按其情節,應注意並能注意,而不注意者,為過失。」
法官常假定
醫師對任何病況都「應注意並能注意」!
醫師就被迫要跑法院!
為何不假定
法官對任何案件都「應注意並能注意」?
法官更無所不包的推論:
「雖預見其能發生而確信其不發生者,以過失論。」
醫師開刀都被法官認為
「雖預見開刀不會成功而確信開刀可能成功」
只要開刀失敗
就是以「業務過失」論罪!
這是全世界最荒唐的法律
竟然在台灣上演
一定要改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