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的新聞:
洪姓婦人因肝硬化病情到台大醫院就診、住院,但不久引發腹膜炎等病情死亡,洪婦子女質疑台大醫院、醫生有醫療過失,提出民事求償,一審判家屬敗訴;但高等法院審理認定台大醫院有侵權賠償責任,昨改判台大醫院須賠償家屬四十萬元。此案還可上訴。
一審認定醫師對洪婦診療等行為,符合醫學行規,判洪婦家屬敗訴;但全案上訴高等法院後,高院合議庭認定台大醫院有侵權賠償責任,昨判應賠償洪婦子女共四十萬元。
什麼是侵權賠償責任
懂法律的大大可以解說一下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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