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弟為一名一般的牙醫師,
近來被前輩詢問關於愛滋病患者就診的問題,
心中實在有太多的疑問,
所以想請問大家不同的意見,
1.能不能拒絕幫此患者治療??
我記得是不行,不過我無法說服其他醫師看,
所以我會看,但複雜治療還是希望此患者去醫院就診
2.病歷上能不能註明此患者有愛滋病??
有資深醫師告訴我為了患者心理感受好像不能註明,
可是不是一般如B型肝炎都要註明預防感染嗎??
真的有明文規定病例不能註明嗎??
我一直以為是應該註明,但醫療院所應盡維護病患隱私的責任即可
以上2個問題想請問板上比較有經驗的前輩
或是具有法律知識的朋友告訴我好嗎??
感激不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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