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大家~
我幫我媽於9年前投保三商人壽的醫療險,
於投保6年後因A病第一次申請理賠,有理賠下來,
於最近(投保9年後)因B病申請理賠,公司回覆要調病歷,所以等待中,
後來我媽又因C病申請理賠,理賠金也有下來,
但後來接到保險公司通知,因調出之病歷,顯示我媽於投保前已有A,B,C病例,所以B病不理賠,且要追回最近C病之理賠金與2年前A病之理賠金,
請問這樣合理嗎?它既然已經理賠下來,是不是就是認同這樣的病徵,我需要退還理賠金嗎?
可以參考保險法第64條、第65條及第127條之規定。
建議樓主將所有資料(保險單、保費收據、理賠資料、理賠匯款紀錄及拒賠函)給律師瞭解,以便給予正確建議,會比較好,也比較安心。
只能給樓主粗淺回答,請包涵。
參考法條:
第64條(告知義務)
訂立契約時,要保人對於保險人之書面詢問,應據實說明。
要保人故意隱匿,或因過失遺漏,或為不實之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保險人對於危險之估計者,保險人得解除契約;其危險發生後亦同。但要保人證明危險之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之事實時,不在此限。
前項解除契約權,自保險人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或契約訂立後經過二年,即有可以解除之原因,亦不得解除契約。
第65條(消滅時效)
由保險契約所生之權利,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二年不行使而消滅。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其期限之起算,依各該款之規定:
一、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對於危險之說明,有隱匿、遺漏或不實者,自保險人知情之日起算。
二、危險發生後,利害關係人能證明其非因疏忽而不知情者,自其知情之日起算。
三、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對於保險人之請求,係由於第三人之請求而生者,自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受請求之日起算。
第127條(保險人免責事由 (一) )
保險契約訂立時,被保險人已在疾病或妊娠情況中者,保險人對是項疾病或分娩,不負給付保險金額之責。
1589 wrote:
我如果是壽險保險公司...(恕刪)
目前保險公司是要我退還之前A與C病之理賠金,之後會批註A,B,C病除外,
等於說往後我媽只要因為A,B,C或其併發症均不理賠,
剛接到通知時,實在很難接受,因為保單已經繳了那麼久了(9年),才得知有這樣的問題!
當初投保時,是想說可以給媽媽一個保障,沒想到現在會有這樣的落差,
而且當初寫要保書時,業務員也沒有告知要注意這些問題(業務員已離職多年),
而自己那時對保險也沒什麼概念,就這樣投保了!而且乖乖的繳了9年的保費,
當我把這件事情告訴媽媽時,媽媽也是難以置信,並露出失望的表情,
我媽原本想說有保險,住院不會造成孩子的負擔,但沒想到會遇到目前的狀況!
我們做兒女的,也只好安慰她說:把身體養好最重要!其他的我們會處理~
不知是否有什麼法律條文可以向保險公司爭取已理賠下來的A與C病,不除外也不退還理賠金,
因為覺得既然已經理賠下來,是不是就是認同這樣的病可以理賠,請問這樣成功機會大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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