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婦運女俠化療死亡 振興醫師判賠百萬


Rh wrote:
Febrile ne...(恕刪)


我要講的是
感染科醫生有提醒可能感染嚴重
但被告卻認為情況好轉~

這個區別是我認為的關鍵
但很明顯不是這個判決的關鍵~
台灣

已成為 犯罪者的天堂

善良老百姓的地獄

強姦、殺人、地下錢莊、黑道

殺人犯火 沒看過

有在賠 受害者的

而善良老百姓

犯一點小錯

就重罰 重判 重賠

看看 葉少爺的 案子就知道

受害者 根本拿不到錢

而這個案子

看不出醫生有何過失

就要賠一堆錢

那以後 每一位醫生

都把錢 轉到美國去

學學葉少爺 在台灣 沒有任何資產 財產

在美國一堆錢

這樣 就算真的有 過失 也沒差

我們的司法

正在 促成 這樣的 環境

以後 急症室 沒人敢待

那更會出問題

各醫院 也沒人敢接重症的

以後 只要重症 就

建議 轉院~~~~

然後 各醫院再 一直轉

直到 病人 死在 救護車上

這樣 就不會有 任何疏失了 過失了
這種事情,不需要無限上綱,

這政府不是一天到晚鼓吹人權嗎?

事實上,愈講人權的地方,訴訟就會愈多,沒甚稀奇的。

你有沒有看過醫師告醫師?

就有這種事,醫師也是要人權的,

不只一般人會遇上醫療糾紛,醫師自已不會生病嗎???

談醫師免責,是無稽之談,有權就一定有責,絕不能沒有平衡。


bakafish wrote:
小弟完全認同喬飛大這...(恕刪)


你的論點就是"醫師除了要治療外,還要有能力"預知死亡",讓家屬有時間去接受"

"治療",是"人"可以做的
"預知".....,這是"神"的能力

醫療環境敗壞至此,不是沒有原因的
bakafish wrote:
不知道各位有沒有看過日劇白色巨塔(不是侯文詠的小說)
其中有一段,就是被告醫師主張那位病人本來就沒救了,他的處理沒有問題
但另一位醫師則從人性、親情、倫理等觀點,說服法官不能以病人本來就沒救了來判決醫師無罪
要知道就算只剩下一天可活
家屬在有心理準備之下接受親人死亡,與倉促之間聽到親人死亡的惡耗,之間的差距是非常大的



chiujung wrote:
我記得白色巨塔那段一開始是針對治療過程有無疏失,所以醫院在一二審都勝訴,但
三審時原告律師因為聽到家屬的一句話(病人會說煩死了,能不能用簡單的方法說明?)
而改變了方向,針對醫生在治療前有無告知除了該方法外,還有沒有其他治療方法。
因為醫生是告知除了他的治療方法外,沒有其他方法,所以在三審醫院敗訴。不過倒沒
注意白色巨塔那段到底是針對刑事責任還是民事責任?


容在下來亂入一下,有關平成版"白色巨塔"的劇情:

財前五郎在第一審被判勝訴,第二審卻被判敗訴的原因
,不是啥有無善盡告知之責(雖然他從頭到尾都沒理過家屬),
而是在處理佐佐木庸平的疾病時,因太過自信,疏於檢查
,甚至沒親自診視病人,下了錯誤的診斷及處置,又指使手下
醫師柳原做偽證.最後甚至把責任推給柳原,逼的柳原將事實
全盤托出(台灣的某些醫界大老看著點,再欺壓基層醫師,當心
自己的黑底被揭穿。),所以被判敗訴。

而里見的證言,除了那一句"法庭不是處罰醫師的地方,而是
發覺真相,讓醫療進步的地方"外,其他無關痛癢.

法官那麼厲害~~那以後生病去法院就好了

不用去醫院了~~去醫院會死人醫師要賠錢~~去法院法官可以把死的說成活的

建議健保局去跟法院特約好了~~
stanphill wrote:
這種事情,不需要無限上綱,

這政府不是一天到晚鼓吹人權嗎?

事實上,愈講人權的地方,訴訟就會愈多,沒甚稀奇的。

你有沒有看過醫師告醫師?

就有這種事,醫師也是要人權的,

不只一般人會遇上醫療糾紛,醫師自已不會生病嗎???

談醫師免責,是無稽之談,有權就一定有責,絕不能沒有平衡。


現在的第一線醫師能有什麼權力?能收紅包?能拒絕病人?
能不經過病患的同意就進行常規醫療行為?

當責超過權,也是一種失衡。
何謂『完整告知』??如何定義

醫療行為的特徵就是『不確定性』

醫師對病人手術或治療的過程當然要說明,對於可能的併發症也要說清楚

但是

1) 『醫師的說清楚』不代表家屬或病人清楚,家屬清楚了也不代表『其他的』家屬也清楚

其他家屬清楚了也不代表鄰居或朋友也清楚,而往往就是這些平時也沒來看過病人的家屬

嚷著要告醫師

2) 即使真的說明清楚了,真的有併發症產生,家屬可能因為自責、內疚、不捨、傷心.......等等的

情緒,還是要告醫師,只要一句"醫師沒有說明清楚",又有誰能證明呢,真的要錄音錄影嗎,

如果真的到那一天,台灣的醫病關係大概就完蛋了


所以,現在我們主任開刀,不管大小手術,除了一般正常的手術同意書(內容已經詳列可能的併發

症和機率)外,還要在病歷上記載『已告知病人OOO及家屬XXX,手術有死亡、中風、癱瘓、肢體

無力、半身不遂、行走困難、終身依賴輪椅、大量出血、轉至加護病房、永久呼吸插管的風險,手

術傷口有感染、癒合不良、裂開、麻木、感覺異常、疤痕組織增生、嚴重下肢靜脈拴塞、腔室症候群

而導致截肢的可能』,然後再請病人及家屬簽名,上述『』內的內容會隨時跟著時事的內容而修訂,

說真的我很佩服敢給我們主任開刀的病人(他可是台灣數一數二的人工膝關節專家),如果我是病人

大概簽不下去。

wirklich1021 wrote:
又一個檢察官被告的例...(恕刪)


現在的問題不是醫界被告法界不被告的問題....
也不是醫醫相護或法法相護的問題....

司法人員被告....
法官用的是法的羅輯去審查以法為羅輯出發的行為....
但是對醫聊糾紛卻是以法的羅輯去審查以醫為羅輯出發的行為....
所以有很多讓醫界覺得荒謬的判決....
但是更多判決是以法的觀點來看都很荒謬....這更可怕....

李明鍾醫師那個神外的3000W的民事裁判是一例....

剛去查了一下....
裁判書上傳只到七月....
八月未上線....

但是依報導及一般推測....
這個裁判應當很有爭議....
刑事無罪判決大致上暗示了醫療並無疏失或偏離常規之處....
民事打的是機會喪失....(喪失轉院醫療的機會)....
問題是....若醫療依常規....
到其它醫院....也是相同的醫療方式....
那麼....喪失的機會到底是什麼....??生存機會還是轉院機會....??
生存機會100W都值得爭議了....(先前的Post有附Ref)....
轉院的機會喪失要賠償....??要填補的損失在哪....??
Graco63 wrote:
現在的問題不是醫界被告法界不被告的問題....
也不是醫醫相護或法法相護的問題....


我瞭解,提這個,只是希望大家不要再用情緒性的語言討論問題
什麼法律人如何如何,醫生如何如何
能夠釐清問題點,是比較重要的課題。

Graco63 wrote:
但是依報導及一般推測....
這個裁判應當很有爭議....
刑事無罪判決大致上暗示了醫療並無疏失或偏離常規之處....
民事打的是機會喪失....(喪失轉院醫療的機會)....
問題是....若醫療依常規....
到其它醫院....也是相同的醫療方式....
那麼....喪失的機會到底是什麼....??生存機會還是轉院機會....??
生存機會100W都值得爭議了....(先前的Post有附Ref)....
轉院的機會喪失要賠償....??要填補的損失在哪....??


這個還沒有看到判決內容,所以小弟沒辦法確定是不是荒謬
只能說,如果以新聞內容報導的來看
單純以機會喪失作為賠償的依據,是很奇怪
就算機會真的喪失了吧,是否就與被害人的死亡具有因果關係呢?
然後機會喪失的損害賠償,又要怎麼計算?
這些迷團,可能要等到判決出來了,才能一個一個去檢視

至於神外的那個案例
先跳過有沒有過失的爭議性
對於損害賠償的計算方式,其實是值得討論的點
不過當初我舉那個例子,其實只是要說明,問題不是出在什麼上限不上限
問題可能是出在損害賠償的計算問題。
還有,急診醫療行為適不適合當作單純的「契約」或「侵權行為」來看待
因為依照醫事法,急診醫療,醫生是不能拒絕治療的
這已經有強制性在內,所以適不適合當作單純契約,可以想一想
另外,我覺得我們現在討論的時候,其實還是太過簡化了
因為醫療行為百百種,視不是每種狀況都一樣?
目前最常拿出來講的是急重症醫療行為
但是醫美的醫療行為,是不是應該認為是契約行為呢?
還有醫美、急重症以外的醫療行為,是不是全無自由決定的空間?
所以我覺得在討論醫療行為的法律問題時,其實應該再細緻化一點。


損害賠償法,是個很難個問題,光是這個問題,國內就可以單獨寫一本書。
放到醫療領域內,到底該怎麼計算才合理,我想才是重點的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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