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婦運女俠化療死亡 振興醫師判賠百萬之後續報導(更新)

Graco63 wrote:
這是判決主文最關鍵的...(恕刪)



這是判決主文最關鍵的部份....也是最荒謬的部分....不抓著抓哪....
這是很誇張的因果關係認定....不要說刑事....就是民事也很誇張....
很單純的邏輯問題....
你不懂沒關係....反正你看不看得懂關我甚麼事....有興趣的人自然會看....
說穿了....誰知道你是法律人還是小學生....
你的回應我看不出來....相信K大也看不出來....
不過人家修養好....我脾氣壞....
我過我也不期待....也懶得看你寫得出甚麼東西....
反正賴到底....我也沒能奈你怎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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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果關係完全照你說的認定喔,那你乾脆去作司法院長或法務部長算了,如果完全照你說的邏輯,那全台灣所有判過的案子,相信你都可以用你所謂的(邏輯),好好大肆批評一番;你的聰明才智是好過所有的司法人員,或許應該讓很多司法人員,得知台灣有你這號人物才是啊!

我根本不在乎你看我是法律人還是小學生,只是你在批評的言論中,偶而提到一些法律觀點,跟提到你有修過法律,沒想到修過法律的人,還會講出不只一次的(法律笑話),已經講出錯誤的法律觀念了,還在用自以為是的道理在硬坳,結果你所認為的法理,只是你自己認為的道理而已,你所問的問題,我已經有用法律觀念來回答,你看不懂是你家的事,因為跟一個無知還有自以為是的人,我所說的已經夠了,如果我是小學生的話,那先請你也想想自己是什麼程度吧!如果你還有腦袋的話。





這邏輯推理是依法官做因果關係判斷的邏輯來的....不是在下所獨創發明....
當然....醫學你不懂....
法官也不懂....但是法官判了你能拿他奈何....
一句"我又不懂醫學"就好....反正丟給二審就好....
跑法院是醫生跑又不是法官跑....

最後我要說的是....你贏了....我懶得跟你說道理了....
反正你也說不出個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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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說出這樣的言論,只是代表你的無知,(一句"我又不懂醫學"就好....反正丟給二審就好...),這又證明你根本不懂民事或刑事訴訟法,真是不知道你是在哪家學校修的法律,你講出這樣的言論,而且還無知的自以為是,我跟你認真的講法理做什麼,因為你根本說不出什麼東西。算了反正台灣的法律是你說了算,你開心就好。
我已經說得清楚我是誰了. 你都已經見過我了而且還問了我一個問題. 我只是純粹覺得你說的話不可信而已. 當時在在開會的時候我在樓上吃午餐, 老師他們也在二樓用餐. 你鬧場的紀錄已經全部被錄下了. 沒想到你竟然還敢說出這樣的話. 你在中研院可是鼎鼎大名的人物啊, 可惜並不是因為什麼好事而出名.

如果其他人認為我是跟曾小姐另外一個案子相關的話, 你們大可以放心. 我跟那一件事毫無關係. 沒錯, 我設了這個帳號只是為了凸顯他這個人說的話極有可能不是真實的.

我不知道你為什麼提到趙金勇不過當時趙金勇老師他根本不在場. 他原本是要發表他的報告可是他有事所以他轉交給我的另外一個同事代替他發表. 可是我覺得你根本不知道, 因為你那時已經在警察那邊了. 話說回來, 你跟我那個同事以前也有起過衝突.

假如各位對這件事有任何疑問的話可以穿私訊給我. 我會盡量回答的.

看到新聞來朝聖
rainandcloud wrote:
我就是你文中提到的曾...(恕刪)

朝聖7樓、9樓、11樓、46樓、47樓、49樓、50樓、51樓、53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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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樓真相
Google來朝聖
hwkuo wrote:
恐龍法官將會認定,因張教授未盡說明義務,
判決需賠償每人一百萬元.


說明到甚麼程度才算盡說明義務, 實在很籠統,

而且患者的病也不會因此好起來

看一個患者幾百塊而已, 而且是台幣又不是美金,
這樣要賠100萬, 所謂的不符比例原則
來了來了,上車囉
Google來朝聖
這個瓜不能不吃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5年度易字第362 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曾淑玟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姜惠如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4年度偵字第
994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曾淑玟散布文字,而指摘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又連續以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未遂,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拘役玖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緩刑期內付保護管束,並完成貳拾肆次心理輔導。
事 實
一、曾淑玟自民國92年7 月某日起,常藉故至台灣大學數學系兼任教授張海潮之辦公室找張海潮請益,要求張海潮參加其構思之「凡異計畫」,經張海潮一再婉拒後,曾淑玟仍一再重複談論該議題,張海潮因不勝其擾而避不見面,詎曾淑玟竟自92年11月間起,多次以信件等方式限期張海潮與其見面、聯繫,張海潮因不堪曾淑玟之騷擾,而於93年2 月辭去台灣大學數學系教職。曾淑玟乃基於概括之犯意,連續在94年4月12日、2 月4 日、4 月17日、4 月18日分別將證10、證15、證18、證20信件送到張海潮母親之住處或張海潮辦公室之信箱,張海潮於上揭日期收到該4 封書信,書信內容概係要張海潮出面與其見面或打電話給被告,否則會發信給林聰源(起訴書誤載為林豐源)、項潔、馮武雄、劉豐哲及賴東昇等人,告知張海潮曾涉及性侵害之事(收信日期及信件內容詳如附表三),意圖造成張海潮心理壓力,以脅迫欲使張海潮行無義務之事,以使張海潮與其見面、連繫,惟因張海潮不予理會而未遂。另曾淑玟因不滿張海潮不理會其前述聯繫、見面處理凡異計畫之要求,遂於94年2 月7 日以suewentseng@yahoo.com 之電子郵件信箱,以散布文字之方式,郵寄指摘「張老師性侵害稱呼他姑丈的姪女」等不實內容之電子郵件予在台灣大學任教之賴東昇、劉豐哲、王藹農、高涌泉等教授設於台灣大學之電子郵件信箱,賴東昇、王藹農及高涌泉均因其傳述而知悉此事,足以毀損張海潮之名譽,而劉豐哲則因不看電子郵件而不知此傳述。
來看看北捷阿罵在2012年的發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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