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opin0720 wrote:
您有連絡那位陳醫師了...(恕刪)
#12 和 #13 之間隔了兩個多月 那時我被鎖住無法發言
請看今昨兩天 rainandcloud (就是我 凡異計劃聯絡人 曾淑玟) 的發言 就能了解梗概
現在我又完全無法登出 這樣他們是否可以知道我在哪裡?
這網站可以被操弄耶
旁邊人幫我試過都莫可奈何, 請問 能否將這消息傳出去讓網路高手幫忙?
下午 02:58 2012/11/27
LV9875 wrote:
哈囉 修過法律學分的...(恕刪)
Graco63 wrote:
8、被告末辯以其已盡一切預防感染措施,而盡醫療之責任云
云,且提出行政院衛生署醫事審議委員會鑑定書(臺灣士
林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偵字第10220 號卷第46至49頁)
為據。原告對於被告在癌症醫療上並無疏失乙節,亦不予
爭執。惟參照上揭意旨,被告所侵害者,係因未盡說明義
務致病患選擇自由權利受到侵害,尚與被告採行之醫療措
施無關,上揭鑑定書意見僅能說明被告所採措施符合一般
臨床醫療水準,並無法表示在被告盡說明義務後,很可能
會透過原告之要求或原告另行
轉院後,所採行的措施比被告所採行者,更符合病患病情
之要求的意見,因此亦難為憑。
Graco63 wrote:
節錄 士林地院 10...(恕刪)
LV9875 wrote:
8、被告末辯以其已盡一切預防感染措施,而盡醫療之責任云
云,且提出行政院衛生署醫事審議委員會鑑定書(臺灣士
林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偵字第10220 號卷第46至49頁)
為據。原告對於被告在癌症醫療上並無疏失乙節,亦不予
爭執。惟參照上揭意旨,被告所侵害者,係因未盡說明義
務致病患選擇自由權利受到侵害,尚與被告採行之醫療措
施無關,上揭鑑定書意見僅能說明被告所採措施符合一般
臨床醫療水準,並無法表示在被告盡說明義務後,很可能
會透過原告之要求或原告另行轉院後,所採行的措施比被
告所採行者,更符合病患病情之要求的意見,因此亦難為
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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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哈 這位精通各方面知識的天才,你抓了一個判決主文,不認同法官的判決,就說法官的意見是個笑話;我說不出法理,那你應該很懂法理囉,又或者是法律是你說了算,那你是知道在實務上,對民事侵權行為過失的定義是比刑事過失的定義來的寬,要說別人不懂法理,先看看自己多懂吧!
LV9875 wrote:
沒想到你的推論真偉大,試問你的推論是有被哪家法學院認證過的啊,自己不認同判決,然後自己在哪儘想些有的沒有的推論,整篇你的言論看來,就只是你不認同法官的意見,說不出個法理來(而且還會指責別人不懂法理),然後在哪說三道四,還有小弟我不懂的醫學問題,那煩請這位天才解答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