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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緊急醫療救護法 救人將免責

王文華 wrote:
以後有人仆街路倒,醫...(恕刪)

這裡指使用 救護設備

如果你沒急救執照
一樣別CPR
免得被告
異鄉苦工 wrote:
你看吧
現在就有醫生只想著逃避

而不是想著有哪些動作容易造成失誤
容易被告要怎樣精進才能救人而又不會有誤
法院會告醫生一定是有所本不會亂找理由
身為醫生應該去找出原因避免犯錯
而不是拍被告而不去救人
那為啥不乾脆辭職就完全不會有機會因此被告

紅字那段有沒有落實??

沒有

所以請你別拿錯誤的假設
這麼大聲批評
==
另外
醫生不是逃避
是在旁邊學習跟檢討
wirklich1021 wrote:
很奇怪的新聞稿如果新...(恕刪)


刑法當然有緊急避難的法條,別忘了還有但書

因避免自己或他人生命、身體、自由、財產之緊急危難而出於不得已之行為,不罰。

但避難行為過當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避難行為有沒有過當,由誰決定-->當然是偉大法官的自由心證

當偉大法官心證如初一十五月亮 天天不一樣時

-->依法不犯罪當然是最高指導原則了
說實在話

台灣現在人心很壞

中山狼太多了.......

我救了你一命耶!!!對啦!!! 但是你壓斷了我3根肋骨,害我3個月不能工作又痛,你如果不來救我,也許下一個救我的人會處理得更好!!!!

法官: 說的對,你沒有好好處理,造成他人身心受創,雖然依法免責,但是需賠償300萬元,欽此!!!

這些無情無義的中山狼不值得救!!!!

異鄉苦工 wrote:
你看吧
現在就有醫生只想著逃避

而不是想著有哪些動作容易造成失誤
如果容易被告那就要想要怎樣精進才能救人而又不會有誤
法院會告醫生一定是有所本不會亂找理由的
身為醫生應該去找出原因避免犯錯
而不是怕被告而不去救人
那為啥不乾脆辭職就完全不會有機會因此被告


因為
能力有限 只好另請高人相救

依法看診
依法轉診
有錯嗎?

還有
醫師的專長是救人 不是法律
如果法律搞到醫師綁手綁腳

接下來
任何人要去看診前
醫師可能都得請病患先申請法官(檢查官 律師)的"准醫許可"
醫院可以聘一些遊民 在醫師指導下急救

wirklich1021 wrote:
很奇怪的新聞稿
如果新聞稿是真的,那這個立法還真的很有問題
照理來說,如果路人急救可以主張緊急避難
那麼一個具備醫療專業背景之人實施急救,應該一樣可以主張緊急避難
其實也不用太緊張
刑法本來就設有緊急避難的規定
除非這部法有特別再針對什麼東西修正
否則適用基本刑法就可以處理了。


不愧是W大....
一下就聞出來了....

可以把媒體剪貼下來....

實際上是

"救護人員以外的人,使用緊急救護設備或施予急救措施者,適用民法、刑法緊急避難免責的規定,
不受密醫罪的訴追"

至於急救結果不理想會怎樣....
讀過法律的人都知道....
異鄉苦工 wrote:
如果容易被告那就要想要怎樣精進才能救人而又不會有誤
法院會告醫生一定是有所本不會亂找理由的
身為醫生應該去找出原因避免犯錯
而不是怕被告而不去救人
那為啥不乾脆辭職就完全不會有機會因此被告


你一定是誤解了,一切合法不叫逃避,法院會告醫生一定是有所本不會亂找理由的,醫生本著守法的精神避免犯錯,不是怕被告而不去救人,是為了讓病人有機會得到更好的照顧而轉送他方,這叫做全民之福


乾脆辭職固然完全不會有機會因此被告,不過全民的健康沒人顧也不行啊,所以應該要採中庸之道,確定不會有事的才救助,比如說擦傷啊烙賽啊,那種胸痛還是車禍撞到頭破血流甚麼的麻煩案例千萬別冒險救,因為這樣是拿病人的命去賭,這樣是很沒醫德滴,留給很有把握的人去救才對,不然病人喪失”選擇轉院或尋求其他治療的機會”,對他們是很不公平滴


嗯,我知道大家心裡一定大讚我醫德爆棚,事事為病人著想,這些個高帽子我就笑納了~


wirklich1021 wrote:
照理來說,如果路人急救可以主張緊急避難
那麼一個具備醫療專業背景之人實施急救,應該一樣可以主張緊急避難
其實也不用太緊張


何以見得?具備專業背景者被課以較高的注意義務責任標準一直是被視為理所當然的事,路人急救可以主張的理由,換個身份可能就不會成立,法官裁量的空間這麼大,怎能不緊張
年紀小小就這麼會唬濫,長大是準備當記者還是法官啊?

異鄉苦工 wrote:
他有說救不活醫護人員就會被告嗎
沒有啊
這是版上自己胡亂瞎猜的
你是醫護人員如果有照專業標準程序來
誰告得了你 法官就這麼笨 救不活就告你嗎
一定是有些該注意未注意才被告
身為醫護人員應該要多加強自我專業
而不是希望啥除罪化(恕刪)

很多人都是想得到一些金錢補償
為告而告
即使整個急救過程沒有過失
病人殘廢了或死了
都是會有家屬亂起訴施救者
找小毛病,企望獲得補償
加藤老鵰 wrote:
一切合法不叫逃避,法院會告醫生一定是有所本不會亂找理由的,醫生本著守法的精神避免犯錯,不是怕被告而不去救人,是為了讓病人有機會得到更好的照顧而轉送他方,這叫做全民之福



犯罪耶....過失致死耶....避免自己害人....難道有錯....??
法官本來就不會沒理由還判刑....
那醫師就不該做法官認為犯罪的事~~~~

醫師就是太天真....
以為凡事依照醫理來就不會犯罪....
胡醫師就是一例....

加藤老鵰 wrote:
嗯,我知道大家心裡一定大讚我醫德爆棚,事事為病人著想,這些個高帽子我就笑納了~


比關渡雙聖好太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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