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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再問也問不出一個所以然來,只會增加紛擾.,所以就撤下囉...

嗯,楊署長一定有請教過專家,做出這樣的處理方式~~


建保它是催生者之一^^醫院怎麼玩他都知道~~~~只是為了選票~~上面權限放大一點給他玩^^


現在就看高醫請不請的動大咖的幫游說了^^
其實強硬的話
直接把高醫解約
不加入健保體系
才是對的
建議樓上的不要拿豐田的事來對比 不太相干....

豐田這件事 美國人的處置難脫打壓競爭對手之嫌....
美國車廠的客訴更多 也沒見美國政府放過一聲屁....
tonyboy015 wrote:
現在就看高醫請不請的動大咖的幫游說了^^


事情弄得這樣大.
話已經說死了
加上揚署長剛被慰留
應該是殺雞儆猴的意味重大
全民健康保險法第 72 條: 

以不正當行為或以虛偽之證明、報告、陳述而領取保險給付或申報醫療費
用者,按其領取之保險給付或醫療費用處以二倍罰鍰;其涉及刑責者,移
送司法機關辦理。保險醫事服務機構因此領取之醫療費用,得在其申報應
領費用內扣除。
國小而不處卑,力少而不畏強,無禮而侮大鄰,貪愎而拙交者,可亡也。
silent guest wrote:
因為某些醫師的個人行為
詐領健保給付卅七萬元
所以處以全院1.5億的罰款

這算哪門子的正義?
...(恕刪)


醫院不論是共犯或監督不週之疏失造成醫院詐領健保費之事實,
健保局本應依法處以停約一年之處分,(依據:全民健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特約及管理辦法 第67、68條)
但健保局因顧及南部民眾利用健保就醫權益,
故提出選擇方案給高醫選擇,
方案如下:
停業或處罰相當停約一年之健保給付金額充當罰金,


高醫口口聲聲說明承認監督不周及不會損及民眾健保就醫權利,
如其選擇停業處分兒不願繳交罰金,
及證明其高醫不願檢討反省及以南部民眾就醫權益威脅政府之本意。


稱他們為偽君子及可恥,
我想並不為過,
這些醫界及台灣精英你們還有羞恥心嗎???????




全民健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特約及管理辦法
第 67 條
保險醫事服務機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予終止特約,
就特約醫院違反規定部分之診療科別或服務項目停止特約一年
二、以不正當行為或以虛偽之證明、報告或陳述,申報醫療費用,其情節重大。

第 68 條
前條第一項第二款所稱情節重大,係指有下列情事之一者:
四、違約總虛報金額超過新臺幣二十五萬元。


tonyboy015 wrote:
高醫請不請的動大咖的幫遊說了

高醫本身就很大咖了

過去的台灣5大家族(基隆顏家、板橋林家、霧峰林家、鹿港辜家、高雄陳家)中的高雄陳家就是高醫....

雖然勢力沒有像以前這麼大了
可是在地方上還是有很大的影響力...
silent guest wrote:
醫院的確有監督醫護人員的行為之責
但醫院如果要放任詐騙行為
該醫師何必還要費工夫去混充檢體
該醫師又何必真的幫病人開刀
大家講好一起作假不就好了


請問此案例是醫生向健保局請款
健保局直接付錢給醫生囉??

如果健保局是附錢給醫院
醫院裡的醫生做假詐騙健保
健保局向醫院求償也是理所當然

有這樣難理解?
Yahoo新聞提到
醫師詐騙 醫院連坐…1.5億 高醫不願付
....
健保局局長鄭守夏表示,高醫在衛生署爭議審議失敗後,在收到文三十天內,可以向衛生署訴願委員會提訴願,同時提出暫緩執行。訴願如果也失敗,那麼案子在健保局及衛生署的階段都已經進行完畢,衛署可依訴願結果逕行執行高醫婦產科停約一年的處分,但高醫可以改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若高醫勝訴,再來翻案。
....
表示這1.5億又不見得是最後定案的罰款,就像你被車撞了,你也可以要求對方給你1000萬賠償,但是又不是你說了算,人家不給你也沒輒,所以要看最後法院如何裁決。

話說回來,光是盜版的罰款就可以高達500倍,有人說怎麼才A幾十萬要罰1.5億,500倍算起來1.5億還真是太便宜了,更何況只A幾十萬你相信嗎?呵呵

罰醫院也只是剛好而已,銀行的行員盜領客戶存款,難道客戶是找行員算帳嗎?當然是找銀行理賠了,至於銀行怎麼處罰行員那是銀行跟行員之間的事情。醫院不是一樣嗎?
如果一切責任都要監督者來扛

那麼已成年的兒女作姦犯科被抓去關
當監護人的父母因為善盡監督之責
所以也要受更嚴厲的處罰囉?
可以舉出判例來嗎

大家如果還有印象的話
北城醫院打錯針事件
真正被判刑的是誰
院長有被判刑嗎?
法院難道不知道院長有監督的責任嗎?

所有的人現在都只把焦點凝聚在高醫是否該被罰1.5億
那麼詐騙集團呢?
參與開刀的病人呢?
這兩個也都缺一不可
否則這個詐騙手法也無法成功吧
為何都不見大家的強力批判?

有誰已經查到了證據
是說明高醫院方和詐騙集團配合
所以故意要向健保局申請這些費用
或者
高醫也可能是這個詐騙手法受害者
這些都該查清楚吧

健保局就能代表法院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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