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於98年6月16日舉行過公聽會,
如此案按此草案內容通過,
將以政府預算賠償醫療糾紛之病患,
如認同本人以下反對之理由,
請大家團結一致,
我們一定要在未定案前讓政府知道,
人民反對此不公不義之法案,
希望大家踴躍發言,
或將內容轉寄其他親友,
最後將不滿之意見以e mail寄給衛生署及行政院,
讓行政高層知悉人民之不滿,
不要讓此法案成為行政院推動之法案。
本人不認同之主因為:
一、醫療傷害賠償不應該以人民納稅錢來給付。
且醫療傷害救濟法與犯罪被害人保護法不同,因犯罪加害人大多無財產,
故被害人求償無門,故由政府編列預算,先代為墊償,再以政府公權力向加害人求償。
本件醫療傷害賠償之加害人為醫師等醫療人員,其收入資產為一般人之上,用人民之錢幫忙補償,不公不義。
二、醫療人員之醫療糾紛風險分擔,應以商業醫療責任險來解決,所謂使用者付費,
醫師如擔心醫療糾紛所致損失,應以保險解決,就如我們如擔憂事故發生自行投保原因一樣。
三、醫療傷害救濟法草案中,第21條內容如救濟基金會給付醫療傷害救濟後,
經審議委員會審理發現醫事人員或醫療機構應負醫療傷害責任者,得於給付金額範圍內,
代位請求賠償。但審查是否向醫院或醫師求償之單位成員多為醫界人士,
是否易發生醫醫相護以人民納稅錢幫醫師解決其糾紛之弊端,就讓人非常擔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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