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V9875 wrote:
還有你說的很多問題,如果你自己是醫生,你們的問題要去怪病人,去怪法官亂判,那如果照你的想法,法官要辦醫療糾紛的案子,要先去醫院實習一下、要辦有關稅務的案子,先去財政部實習一下,要辦營造的案子先去工地實習一下,那乾脆修法,也不要什麼醫療疏失去刑化,來以後法官要判醫療疏失的案子,請先念各醫學院或先去醫院實習。
其實在下覺得這個idea用在醫糾審判上不錯呢。
現在的法律和醫學分工是越來越細了。就像醫學分好多專科,有時這一科醫師
不完全懂另一科知識。而法律除了民刑法,亦有海商法、保險法、國際法、智
財法等專業領域。法院設有某些領域的「專庭」,許多歐美國家法院也設有醫
療專庭,其中的法官具備了基本的醫學知識。正如同現在台灣某些醫院
會定期請律師或檢察官來醫院上課,幫醫護同仁補習一些法律概念,而
醫師也會被邀去地檢署或法院幫法律人上課,讓檢察官和法官瞭解一下
醫療實務是怎麼一回事。
醫法彼此瞭解總是好事。承辦醫療糾紛案件的法官不一定要去醫院實習,
但他必須一定程度地瞭解醫療體系的運作,在提出問題給鑑定機關(如醫
審會)時,才能搔到癢處,也才能正確解讀鑑定機關的報告而減少斷章
取義的機會。
得天下英才而共論之,一樂也.得天下蠢才而笑罵之,亦一樂也
k4210 wrote:
其實在下覺得這個id...(恕刪)
其實專業法庭的觀念,司法界早就有人提出來,而且也有在做了,只是還沒有像國外分得那麼細,所以還有很大的進步空間。
但相反的,一些其他領域的人(包含醫界),在某些時候是不是也該有點基本法律常識較好,而不是去查查判決主文或者從網路上查一些法條就認為自己懂法律,的確是有某些法官作成的判決真的很恐龍,但也聽到過外界批評法官作成判決的情形是因為批評的人不懂法律所致,所以知道有大學老師曾建議教育部國高中增設基本法律常識課程,只是政府會不會做不知道。
醫界會抱怨外界不瞭解其中的辛苦,身為司法界小兵的小弟聽到外界常常批評法官的判決或者說司法如何如何的言論時,也是很無奈,好像講得台灣司法界只會誤判跟貪污而已,所以利用相關的討論串跟網友交換意見,在此祝各位大大一帆風順,心想事成。
LV9875 wrote:
關起門來做研究? 我...(恕刪)
醫界從來沒有主張所有"醫療疏失"都不該以刑法起訴,醫界的主張是"醫療糾紛"合理化,以民事為主。
林萍章教授曾做過統計資料,已被刑事起訴案除以全醫師數,台灣是大陸體系的德國的11倍,美國的400多倍。這已經表示說台灣的醫療糾紛以刑事起訴的比例高到太離譜的程度,還找不到有比台灣比例更高的國家。而這種頻繁的醫療糾紛,造成的影響就是許多醫學生畢業後不走高風險的科,或是臨床醫師乾脆依法行政(這個後面會寫), 或是採取保衛性醫療行為。
依法行政,舉例好了,最近有個判決就是急性心肌梗塞的患者,在做心導管中出現併發症,而因為該醫院當天無值班的心臟外科醫師,所以病人死亡。因此醫師被
認為有疏失而被告。但現實狀況是,全台灣的心臟內科醫師比起心臟外科醫師多,所以中大型醫院可以隨時有心臟內科醫師,但不定有心臟外科醫師可值班。而心導管本身要搶時間,最好在進急診內90分鐘做導管,這樣病人存活率才會高。結果今天因為心導管的併發症而被起訴。那以後中型醫院的心臟科醫師,看到有心肌梗塞的病人,但因為院內無值班的心臟外科醫師,就只好把病人推去大醫院,這樣讓病人過了急救的黃金期,這種依法行政是對病人好事嗎?
http://blog.xuite.net/seeder999/blog/61033002-醫療糾紛--馬偕醫院心導管手術
保衛性的醫療行為,除了像是上述的依法行政外,就是多做很多不必要的檢查。以過敏測試來說,全世界的幾個先進醫療國家已經不做盤尼西林的過敏測試,因為此測試的敏感性不高,做出來有偽陽性的比例很高,會造成過渡的醫療浪費(包括打針的護理人員和醫師得花時間做這檢查,而大量的醫療藥劑也被浪費掉)。但是台灣曾有過明明臨床上不存在維他命B過敏測試,但法官認為醫師沒先做維他命過敏測試就先給藥,病人死亡了,所以醫師要負責。因此現在全台灣的醫師和護理人員還是得花很多時間做這種無意義的盤尼西林測試,這種醫療資源的浪費也是因法引起。
醫界當然還有很多問題,並不是說解決了刑事起訴的問題醫界就太平,但是現在醫界的中生代和新生代都有起來試圖改變這些問題。只是現在還是遇到很多困境,但不解決就只能擺著給它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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