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海潮為鄭至慧對檢察官提瀆職之告訴 張海潮控告士林地院翁偉倫檢察官瀆職
告訴理由:張海潮曾於民國99年1月控告陳昭富醫師涉嫌業務過失致死罪,案經翁偉倫於100年12月9日裁決不起訴處分(99年度偵字第10220號)。由於翁偉倫於此案中對應該調查之証人及証據,規避調查責任,對陳昭富醫師意圖袒護,作枉法之裁判,本人是以提出告訴,並簡述理由如後。
一.原案(99年度偵字10220號) 告訴主旨原在於陳昭富醫師在民國98年9月18日起至9月21日止一連串疏忽及不作為而未能發現患者鄭至慧(告訴人張海潮之妻,於98年9月27日死於振興醫院)已罹患敗血症,確為醫療疏失。當時情形略為:
(1)98年(下同)9月15日,鄭至慧(以下簡稱鄭)之白血球為3400, 已低於正常值之4000;9月16日,鄭之白血球劇降至2200,9月17日又降至1500。到了9月18日早上,陳昭富以書面資料會診該院感染科醫師李明政,會診單上只有9/17的1500,所以李明政只看到9月17日的1500因此未下結論;而到了9月18日下午,白血球又降至800,但是李明政不知道。
(2)李明政在(99年)5/26的偵察庭上為他9/18的會診作証,大致認為敗血症之要件一般有二:第一,白血球要低於1000,第二,要看〝動態變化〞,這句話的意思是如果有人白血球是900,雖然低於1000,但是如果能避免感染,可能在900的狀態下繼續維持,那就暫時不能結論有敗血症。
(3)根據翁偉倫在不起訴書第3頁所述:〝又依敗血症之定義,只要有發燒或系統性的感染,就算是敗血症〞, 翁偉倫這句話其實本來是陳醫師在偵察庭卸責之辭,表示他早已知道鄭罹患敗血症,翁偉倫照本宣科而已。我們試想發燒是一個可以測量的指標,亦即只要量體溫即可,但發燒當然不代表敗血症,重要的指標其實是系統性的感染。請問,一個醫生要如何判斷病人已經處於系統性的感染呢?他要檢查什麼項目才能發現病人已處於系統性的感染?這就是感染科李明政醫師在作証時所強調的
〝要看白血球數目的動態變化〞
9月18日李明政看到的是9月17日的1500,只有一個數據,當然無〝動態〞可言,9月18日下午變成800,9月19日變成900 (略升,因為有輸血漿維持營養),9月20日變成400,從9/16以來一直降下,這就是〝動態變化〞,足以証明已處於系統性感染。到了9月21日李明政又來會診,此時他下了結論是敗血症,但是陳昭富渾然不覺;9/21的白血球是600,請問,為什麼不在9/20就下結論呢?原因詳後。
(4)要知道,陳昭富是唯一的一個可能看到動態變化的人,這麼重要的事,陳昭富為什麼渾然不覺?首先,陳昭富太忙,9/18那天是星期五,他看門診,9/19星期六,他執行胃鏡門診,9/20星期天,這一天陳昭富早上八點多來病房探視鄭,當時他可能另有約會,未披醫師袍,只站在門口禮貌性和我聊幾分鐘。此時他接到檢驗科給他的一通手機,聽完之後很高興的告訴我:
「白血球已回到4000了」
然後,他拍拍我的肩膀說:「我為鄭打的升白血球劑Filgrastim,我早就告訴你三針有效,果不其然。這個藥是從美國進口,一針要8000元,但是你放心,健保有給付。現在你可以放心了,等退燒之後,鄭就可以出院」。說完揚長而去,陳昭富這個失誤等於宣判了鄭的死刑,但是翁偉倫不願意就此點進行調查。
二.翁偉倫枉法裁判事証:
(1)陳昭富將9/20白血球為400誤認為4000之事,本人在原案刑事告訴狀第5頁向翁偉倫說明,此事之重要性在於足以證明陳昭富之輕忽與疏失,原因是前一天9/19白血球是900,怎麼可能突然跳回到4000?陳昭富因此在「刑事答辯狀」撒謊,推出一個員工代碼為3342的護士,巧言掩飾他的疏忽。我因此在第一次偵察庭上要求該護士作証,但翁偉倫未採納。陳昭富知道我要求護士作証之後,突然又遞了一份「刑事答辯(二)狀」,在第2頁對於400誤為4000之事,不再提及護士,而出示他手機中由檢驗科所發之〝危急報告簡訊〞,據以表示陳昭富完全掌握資訊。
這份答辯(二)狀最微妙的地方就是因為陳昭富不敢要護士作偽証,因此「飲酖止渴」,不管簡訊內容已是〝危急報告〞且不處理(揚長而去),反而以此「毒酒」來表示他知道9/20當天白血球是400!
事實上只要白血球少於1000,檢驗科就會以簡訊提醒醫師,9/18、 9/19、9/20三天都有〝危急報告簡訊〞,但陳充耳不聞。更匪夷所思的是一直到9/21(當日白血球600)才有李明政回來在9/18的舊會診單上以英文記下Sepsis(敗血症)除此之外毫無敗血症之病歷記錄,又在9/20的護理記錄上甚至反常的看不到白血球400的當日記載。從這些事証已經可以說明無論從陳昭富說謊或是避重就輕的遁辭均可證明陳昭富在9/22之前從未意識到患者已罹敗血症!(見原案刑事補充告訴理由(四)暨聲請調查證據狀。)但是翁偉倫也視而不見。
(2)在翁偉倫的不起訴書第3頁,對於Filgrastim(白血球生長激素)之認知亦有極大的誤解,本人在原案所主張的乃是此一藥物在有感染的情況下,對提高白血球的功能無效。陳昭富從9/16開始連打數針到9/20白血球不升反而劇降,陳昭富還信誓旦旦對我催眠曰:「三針有效」,此一藥物與感染之嚴重衝突,翁偉倫亦不調查。
(3)再者在不起訴書第5頁所謂在9/18開立廣效抗生素,這是一種「有病治病,無病強身」的搞法,就好像不管有沒有感冒,先多吃一些抗生素,結果真正感冒了,不管是不是新的菌種,前面吃的全部無效,這比「亂槍打鳥」更糟,只不過是陳昭富用來遮掩的招術,真正的關鍵是,陳昭富從來就沒有發現患者罹患了敗血症,那又如何來談論他曾經用廣效抗生素進行治療呢?
(4) 在不起訴書P.2, 翁偉倫對因果關係如何成立做了申論,但是在本人的訴求中,第一種情形,所謂的〝因〞是指陳昭富在9/20將白血球400誤認為4000,所指的〝果〞是據以推論陳昭富沒有發現患者有敗血症。第二種情形,所謂的〝因〞是指自9/18、9/19、9/20三天檢驗科均以〝危急通告〞通知白血球分別是800、900和400,而陳昭富渾然不覺,無病歷記錄,無護理登載,所指的〝果〞是據以推論陳昭富沒有發現患者有敗血症,這樣的因果關係非常單純,當然是成立的。
(5)照不起訴書的內容看來,翁偉倫顯然採信「醫事審議委員會」鑑定結果,此一結果究竟為何,是否針對本人之質疑,本人不得而知,但是法官(或檢察官)應依據法律獨立審判不受任何干涉,醫審會之結論如果違背常理,袒護陳昭富,翁偉倫亦步亦趨,便是枉法。
(6)最後;關於不起訴書第4頁翁偉倫同意〝患者應該承擔治療風險〞。本人認為患者既已在所謂的治療同意書上簽字,當然不能規避風險,否則醫療便無法進行。但是翁偉倫為什麼未能注意到在每一份同意書中同樣有下列字句:
〝貴院施行化學治療時,應善盡醫療上必要之注意。〞
本人一再要求翁偉倫就陳昭富未善盡注意之處進行証人証據之調查,翁在偵察庭上略以〝當時(9/20)只有陳昭富及告訴人在場,無旁証〞婉拒傳喚護士証人。但是,有許多案子都是沒有第3人証但靠事証而成立的,今天陳昭富的供詞避重就輕,飲酖止渴,充滿了內在矛盾,翁偉倫卻視而不見,能謂不〝枉法裁判〞嗎?
以上是本人告翁偉倫瀆職的理由,敬請詳查。
中華民國101年2月7日
癌症醫療 2012-08-06 17:34
(法國‧巴黎6日訊)化學治療長久以來都被視為控制癌細胞轉移及惡化的療法,但美國一項研究顯示,化療在殺癌細胞的同時也會破壞人體健康細胞,使它們分泌一種支持腫瘤增長的蛋白質,並對後續的治療發展出抗藥性。
美國科學家為找出癌細胞在實驗室內容易被消滅,但在人體內卻非常頑強的原因,卻得到這項“完全出乎意外"的發現。
這項在英國《自然醫療》雜誌發佈的研究中指出,科學家對從前列腺患者身上抽取的細胞進行了化療,卻發現治療後健康細胞存在“DNA破壞證據",健康細胞竟分泌更多促進癌細胞生存的WNT16B蛋白。
科學家也透過對乳癌和卵巢癌細胞的實驗證實了他們的發現。
研究共同撰寫人之一、西雅圖哈奇森癌症研究中心科學家納爾遜說:“WNT16B的增加完全出乎意料。WNT16B蛋白質一旦分泌,將與周圍的腫瘤互相影響,導致腫瘤增大、入侵,最重要的是,抗拒進一步治療。"他指出,研究結果顯示,化療對健康細胞的破壞,可能是腫瘤增長動力提高的直接原因。這意味科學家必須改進和研究新的癌症療法。(星洲日報/國際)
原始資料來源:http://www.nature.com/nm/journal/vaop/ncurrent/full/nm.289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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