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itchelskuo wrote:
之前在網路上看到一張圖片:
進得了醫院的,告醫師;
進不了醫院的,告救護車;
上不了救護車的,告旁邊好心幫忙的人;
找不到人告的,申請國賠。
X!!
真寫實!!
這社會就是這樣, 還整天強調自己多熱情多好客...
聽了都會臉紅...
swiftboy wrote:
醫師是資方
醫師從來不是勞方
護理師 與其他醫事人員才是勞方..........
舉例說明:醫師可以開診所雇用護理師
護理師可以開護理所嗎? 台灣法令是不行
所以醫師可以輕易的變成資方的角色
護理師一輩子都沒辦法變成資方的角色........只能當永遠的勞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