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恐怖!台灣到底哪裡沒有菸味?


fadfad wrote:
我已經試過了,在台灣...(恕刪)

在高速公路休息站一下車馬上到處都是煙味
去買杯飲料等一下有人過來買也是手上叼著菸
買便當也是冒出一個抽菸的
讚同樓主說的,台灣就是政府無所為,什麼法都可以立就是沒有執行力
說真的台灣就是這樣爛,看看現在整個台灣的狀況不前進只是原地踏步甚至還倒退就知道政府無能了
還有看一些回文就知道是不是有在抽菸了,那些人就是這樣一看就知道
那些人可以自己摸摸良心,讓別人吸到自己呼出去的二手臭毒煙是不是有愧就?
沒有,因為良心早就沒了,當然讓他人吸二手臭毒煙也沒感覺了
對了不要老是用那招回話說別人也是會放屁,騎車也是有廢氣,說別人之前自己先完全都不放屁不騎車再說,不然只是在說自己無品
ppwa wrote:
在高速公路休息站一下...(恕刪)


台灣南北到處玩, 台灣人抽菸的很少
去高雄旗山老街玩, 沒有看到抽菸的
去埔里桃米社區玩, 沒有看到抽菸的
去員林田尾公路花園玩, 沒有看到抽菸的
前幾天去高速公路南投休息站二樓吃麵2次, 沒有看到抽菸的
去台中繼光街玩, 沒有看到抽菸的
去苗栗飛牛牧場玩, 沒有看到抽菸的
去新北市淡水漁人碼頭玩, 沒有看到抽菸的
這個聖誕節去燦坤買聖誕節交換的禮物, 沒有看到抽菸的
晚上去超市買點東西, 也沒有看到抽菸的

搞不懂有幾位網友怎麼碰到一大堆抽菸的??
大概是我幸運, 是那4分之三的人

我沒有抽菸的壞習慣, 也不喜歡聞煙味
很多遊樂區都有限定的吸菸區, 不喜歡聞煙味離吸菸區遠一點不就好了??
bond_007 wrote:
台灣南北到處玩, 台灣人抽菸的很少



如果你是指觀光區或風景區比較少人抽煙這我同意。

就在今天早上出門在站在站牌邊等公車,短短五分鐘,先是一個阿伯從旁邊店面走出來站在我背後掏出一根煙點了抽,我只能默默閃到站牌另一側,留意風向。大概兩分鐘後另一個人邊走邊抽走過來,我只好再次閃避,但是走過去的那個煙還是擴散在空中。最後公車來了靠邊停的時候另一個邊走邊抽的走過去,一條煙尾橫在我跟車門之間,我吸一口氣,然後快步上車。

以上是在天龍國節能減碳不開車而是搭大眾運輸上班的今天的實際遭遇。


其實臺北市區大樓角落或街上要看到抽煙的所在多有。午休時間上班族,換班的保全,走在路上的人,工地旁邊休息的工人,基本上白天時段到處走走不用多久就會碰到。

而噴白煙臭到爆炸的機車跟噴黑煙的小貨車也是所在多有。
既然聞到不高興,當場就該罵抽菸者三字經或者直接上前扁他,在這裡抱怨也沒用.
好運姐 wrote:
非常高興終於遇到一個願意從法理上來討論了。

您比其他"因為反對而反對"理性多了。

23條頂多只是在講"妨礙他人自由"。

但不是已經有菸害防制法了嗎?

原來23條可以當作政府要求人民納捐的法原?

第一次聽到比對法條還要靠想像。


像健保費還可以用155,157條,

並且增修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條文增修條文第十條第五項加以敘述。

包括加收二代健保都可以適用。


照你的邏輯,要辦健保就立法院表決通過就好了,也不用管有沒有違憲的問題。

這就是我不懂和不滿的地方。

我再重伸一次:政府要向人民加收稅賦都必須合乎憲法。


我跟黃國昌不熟所以他也不會理我。

housan wrote:
另外我很好奇,
「人家國外香菸漲價,多出來的利益做為公益使用」,
哪一國是用憲法頒佈的?...(恕刪)



德國。

以上盼詳解。



我分兩段說明:

憲法第23條,是對人民限制基本權利的概括條款,
只要符合該條所列4種情形,
即可「以法律」限制人民權利。
(當然還要符合比例原則、回溯禁止原則等抽象立法原則)
所以當菸害防制明訂菸品健康捐時,
此項限制人民財產權之行為因已有法律規定,
即已符合憲法的規定,無所謂違憲之虞。

再者,先請問一下德國基本法的哪一條
是規定你所說的事項?
另外,縱使德國以憲法規定健康捐,
除非全世界除德國及我國外均無菸品健康捐,
否則德國的作法也只是該一國之見,
難稱為慣例。
housan wrote:
我分兩段說明:
憲法第23條,是對人民限制基本權利的概括條款,
只要符合該條所列4種情形,
即可「以法律」限制人民權利。
(當然還要符合比例原則、回溯禁止原則等抽象立法原則)
所以當菸害防制法明訂菸品健康捐時,
此項限制人民財產權之行為因已有法律規定,
即已符合憲法的規定,無所謂違憲之虞。
再者,縱使德國以憲法規定健康捐,
除非全世界除德國及我國外均無菸品健康捐,
否則德國的作法也只是該一國之見,
難稱為慣例。...(恕刪)


講真的我認為像我們這樣討論才意義,

我問超久沒有人回答我。


其他國家不修憲法,是因為該國憲法已經有充足的立法原理。

像美國是以聯邦稅,其他國家也是以稅和費用形式來向收取。

其規範和目的上在憲法上都有明確規範。

它們都有一個共通點是:它們稅取向是向賣方索取,而不是買方。

是賣方把上漲價格轉嫁給消費者。


其使用憲23條有個必須考量的因素就是量能原則

如果違反了量能原則那就失去了立法法源。

量能源則就是說課稅必須按照個人經濟之給付能力來衡量。

今天健康捐沒有按照個人經濟狀況給付能力來衡量,有符合量能原則嗎?

有符合憲7的平等原則嗎?

在我看來只是讓菸變成有錢人獨享的而已。


1.主張健康捐它是捐,不是稅。 => 不適用憲23,那自然人民可以主張憲19。

2.主張稅捐一體,適用憲23。  => 違反量能源則,無立法源依據。



法度就是一點一滴被破壞的。

好運姐 wrote:
講真的我認為像我們這樣討論才意義,

我問超久沒有人回答我。


其他國家不修憲法,是因為該國憲法已經有充足的立法原理。

像美國是以聯邦稅,其他國家也是以稅和費用形式來向收取。

其規範和目的上在憲法上都有明確規範。

它們都有一個共通點是:它們稅取向是向賣方索取,而不是買方。

是賣方把上漲價格轉嫁給消費者。


其使用憲23條有個必須考量的因素就是量能原則

如果違反了量能原則那就失去了立法法源。

量能源則就是說課稅必須按照個人經濟之給付能力來衡量。

今天健康捐沒有按照個人經濟狀況給付能力來衡量,有符合量能原則嗎?

有符合憲7的平等原則嗎?

在我看來只是讓菸變成有錢人獨享的而已。


1.主張健康捐它是捐,不是稅。 => 不適用憲23,那自然人民可以主張憲19。

2.主張稅捐一體,適用憲23。  => 違反量能源則,無立法源依據。




法度就是一點一滴被破壞的。


其實我真的不瞭解為何要把健康捐跟憲法19條牽扯在一起。

以紅字的地方來說,我認為健康捐不是稅,
為何就不能用憲法第23條作為健康捐限制人民財產權的依據?

此外先不論你所謂的量能原則要如何操作,
但在健康捐上不會成為問題。
不是所有稅負公課的徵收,都必須要差別計價才叫符合量能原則。
因為再怎麼說,煙品不能說是維持生命身體或人性尊嚴的必要物品,
以現金健康捐規定之金額,參以且抽煙的人至今還是頗多,
足見縱健康捐已成為抽煙者的門檻,
此門檻仍然不高,不足以對抽煙者的財產造成重大侵害。

另外,方便告知一下德國基本法的哪一條
是規定你所說的事項?
housan wrote:
其實我真的不瞭解為何要把健康捐跟憲法19條牽扯在一起。

以紅字的地方來說,我認為健康捐不是稅,
為何就不能用憲法第23條作為健康捐限制人民財產權的依據?

此外先不論你所謂的量能原則要如何操作,
但在健康捐上不會成為問題。
不是所有稅負公課的徵收,都必須要差別計價才叫符合量能原則。
因為再怎麼說,煙品不能說是維持生命身體或人性尊嚴的必要物品,
以現金健康捐規定之金額,參以且抽煙的人至今還是頗多,
足見縱健康捐已成為抽煙者的門檻,
此門檻仍然不高,不足以對抽煙者的財產造成重大侵害。

另外,方便告知一下德國基本法的哪一條
是規定你所說的事項?...(恕刪)


我討論的重點只有一個:不管它前面名目是甚麼,有沒有違憲。

因為照目前我國所有向人民收取的稅捐,都符合量能原則。

這也是我為什麼一直提憲19。


一旦開了先例,假設以後除了徵收燃料稅以外,

還要加收燃料

理由就是各公共交通運輸建設已經很發達,所收取得將用來處理空污等問題。

而且還不違反憲23。(要立委通過是有辦法的,因涉及政治不加敘述)

所以我才說法度是一點一滴被破壞的。

以後會不會有榴槤捐,臭豆腐捐?



講白一點,我可以接收健康稅,但不能接受健康捐。

捐就是政府變相的向人民斂財。

提高菸稅同樣可以對吸菸者達到以價格製造吸菸門檻的目的。

更何況現在廣大民眾對抽菸所厭惡的點是甚麼?

就是因為會聞到二手煙。

按照捐專款專用的特性,它是被併入在國民健康署裡面。

也就是說,除非你吸二手菸吸到住院,不然這筆錢無法補償到你。


二手煙是誰管的? 環境保護局。

為什麼一堆人會覺得政府執行力度不足?

捐,都給了國民健康署。我就算想真的稽查,預算誰給我?


另外有關德國那憲法喔,批踢踢之前有發一篇也是討論健康捐的問題。

我是從裡面正反兩方所提出來的論證才得知,年代有點久遠,給我點時間我找看看。
好運姐 wrote:
我討論的重點只有一個:不管它前面名目是甚麼,捐有沒有違憲。

因為照目前我國所有向人民收取的稅捐,都符合量能原則。

這也是我為什麼一直提憲19。


一旦開了先例,假設以後除了徵收燃料稅以外,

還要加收燃料捐。

理由就是各公共交通運輸建設已經很發達,所收取得將用來處理空污等問題。

而且還不違反憲23。(要立委通過是有辦法的,因涉及政治不加敘述)

所以我才說法度是一點一滴被破壞的。

以後會不會有榴槤捐,臭豆腐捐?



講白一點,我可以接收健康稅,但不能接受健康捐。

捐就是政府變相的向人民斂財。

提高菸稅同樣可以對吸菸者達到以價格製造吸菸門檻的目的。

更何況現在廣大民眾對抽菸所厭惡的點是甚麼?

就是因為會聞到二手煙。

按照捐專款專用的特性,它是被併入在國民健康署裡面。

也就是說,除非你吸二手菸吸到住院,不然這筆錢無法補償到你。


二手煙是誰管的? 環境保護局。

為什麼一堆人會覺得政府執行力度不足?

捐,都給了國民健康署。我就算想真的稽查,預算誰給我?


另外有關德國那憲法喔,批踢踢之前有發一篇也是討論健康捐的問題。

我是從裡面正反兩方所提出來的論證才得知,年代有點久遠,給我點時間我找看看。



我做個總結吧:

回到最原始的問題---
中華民國憲法有哪條規定人民必須義務納捐的義務?

我回答:依憲法第23條規定,符合該條所定4種情況時,
可以以法律限制人民權利(當然包含財產權)。
而健康福利捐為菸害防制法所明訂,
所以菸品健康福利捐形式上不違反憲法所定法律保留原則。

實質上而言,量能原則依學理及實務只在上適用
歷來大法官解釋只有在稅法問題才會以量能原則作為審查標準,
而菸品福利捐的性質,若非規費,就屬特別公課
依現行法制亦無適用量能原則之空間。
退步言之,以菸品非生活必需品之性質,
現行菸品福利捐之金額,亦難逕認有何違反量能原則之狀況。

以上,健康福利捐既為法律之明文規定,
形式及實質復難認有何違憲之虞,
故可以說憲法第23條就是人民有義務繳納健康福利捐之規範依據。

至於將來政府會不會濫用XX捐來剝奪人民之財產,
這涉及國家體制與政治現況,甚難一筆帶過,
但我不認為會這樣子。
至於執行面的問題,也許可以另外討論,
但已不是這一連串討論原本的用意了。

想說的都已經說完了,若多說下去可能會流於意氣或字句之爭
所以未來未必會再回這篇文。
這位大大雖然我們想法或許不同,但能理性討論總是值得高興的
真的是,哪裡都有人在吸菸 = =

以前老爸抽菸,都會跟他說不要抽了
最後是因為冬天感冒不容易好 所以才改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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