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N1623 wrote:醫界應該爭取認定為服...(恕刪) 醫界的問題很多....這是處理方式之一....服務業自有其訂價之能力....但是....醫療費用....在健保完全是健保局一方獨大....費用它說了算....自費的部份....要通過衛生署的審核....也就是....醫界完全無法將成本訴諸收費....要不....法界要無過失責任也成....醫療費用幾十倍而已....
wirklich1021 wrote:這個…之前不是已經討...(恕刪) 謝謝W大願意理性的討論醫療問題....原本在另一棟樓想回Po跟W大討論的....醫療上法律問題很多....概括的提供幾點....1. 醫療並非自由經濟行為....但是本國的法律是基於三民主義而生....完全適用原本就有問題2. 醫療行為特殊....主要是風險迴避的行為....很多風險回避行為....很少像醫療一樣被濫訴(同時還負舉證責任)3. 舉證責任+刑法無罪推訂原則....舉證原本就困難....再加上法官誤用舉證責認倒置這件事....過去Po文附於最後請參考....4. 醫療及司法各具專業----溝通不良....因為醫療專業....所以常需醫審會鑑定....但是法官不懂該問什麼....醫師不懂法官想問什麼....最後吃虧的多是醫師....(簡單來說...法官只會問有無疏失....是否符合醫療常規)(醫審會以為鑑定是在開CPC....)----有罪推定這樣寫一定會引人注意....沒錯....當然想引人注意....如果是法界人士更好....醫療是怎麼論過失的呢....舉證責任倒置....由醫療方提出....刑法要怎麼認定過失呢....一般民事心證的程度,祇須達到證據優勢(Preponderance of evidence)不須達到明晰可信(clear and convincing proof)更不須達到無合理可疑(beyond a reasonable doubt)的程度....但是刑事不同....刑事案件因為刑法謙抑性原則....必須達到無合理可疑(beyond a reasonable doubt)....簡單來說....原告的舉證必須讓法官認為幾乎100%的可能才會判有罪....這是刑法的ABC....舉證責任倒置時....被告需要舉證到無合理可疑(beyond a reasonable doubt)嗎....如果是....那刑法謙抑性原則不見了....變成....被告可以證明60%我沒有罪....但是有40%沒辦法....因為不是100%所以就判有罪....也就是說40%的懷疑....就是有罪....這是很不合理也不符刑法原則....但是在醫療....就是如此....所以舉證責任倒置+無合理可疑(beyond a reasonable doubt)的舉證強度= 有罪推定....這是醫療面臨的問題....要知道....醫療要舉出無合理可疑(beyond a reasonable doubt)的舉證強度有多困難....18% VS 82%....這是濫訴的結果....是檢座的能力問題啊~~~~有個data....是美日台三國醫師刑事案件的比例....很清楚....容後再補....
其實本來看到樓主的標題,就有點不大想回文了因為這種新聞式的標題跟內容,再加上不斷跳針的貼文除了製造對立及筆戰外,對於問題的解決,並無實益不過既然Graco63大已經點名小弟,那小弟就再出來獻醜一下在討論這個問題之前,我想要先對我國民事跟刑事責任的背景作些說明:在民事責任,由雙方當事人各自盡舉證責任,而過失的程度也因領域特性有所不同,在民法的規定中,民事的注意義務的程度可以分為「重大過失」、「具體輕過失」及「抽象輕過失」。同時,在民事領域,也容許舉證責任倒置。但是,在刑事領域,則與民事領域截然不同,由於刑法是在處理犯罪與科刑的問題,所以沒有什麼過失程度的問題,即便「1%的過失也算過失」,這也是為什麼在車禍案件中,有的被告可能是肇事次因,但是還是被起訴判刑。另外,在刑事領域,也「不可能」有舉證責任倒置的概念,因為這確實會違反刑事領域的基本原則—無罪推定(憲法上的基本原則)。所以可能我之前回得太快,造成Graco63大的誤解,在刑事領域確實無法實現舉證責任倒置,僅僅在民事領域才有存在空間。在瞭解這個前提背景之後,那麼來檢視一下我們國內的醫療過失問題到底合理不合理呢?很多朋友在討論中其實都已經講很多了,有的朋友會舉開車等等的例子來說明醫療過失不應該調整這個觀念乍聽之下或許有道理,但是在進一步思想,真的是這樣嗎?醫療行為和開車、作工程很大一點的不同,就是「醫療行為(尤其是外科)從一開始幾乎都是抵觸刑法。」譬如說吧,幫你割個個小小的痣,或是幫你縫個針,只要是侵入性的治療幾乎每個醫生在手術刀或縫線下去的那一刻起,就已經抵觸刑法了(傷害),畢竟醫生面對的是「人體」不是一個機器,也不是一個物品,是一個活生生的人在面前,這一點,和駕駛車輛有很大不同之處。不要講人了,叫我殺一隻雞我都不敢,更何況醫生是每天要面對生死交關的狀況?所以,如果真的嚴格遵守傳統刑法過失的概念,醫生除非一點錯都不出,否則確實有可能面臨比常人更高的成罪風險,因為哪怕是縫線逢歪一點點,基本上都有可能是過失。那麼,將心比心,如果大家每天都是在這種壓力下過活,我們又如何能期待醫生要能夠勇於任事,積極救治呢?一般民眾,期待醫生的,應該不是消極的不作為,而是在面臨病人生死痛苦時,能夠勇於任事,積極的救治病患,如果從這個角度觀察,那麼現在的刑法理論,卻實有可能導致醫生消極醫療的後果。這個,很顯然是跟一般民眾的期待背道而馳的。那麼,如何調整呢?至少我個人覺得,為了鼓勵醫生勇於任事,積極救治病患,在刑事責任的領域,應該將過失責任的門檻提高。請注意,這邊是為了討論方便才用「提高」這個字,因為實際上就如我前面所說,在刑事領域並沒有過失比例的概念。可操作的方法,則是透過對於「容許風險」的詮釋,來將過失責任的門檻提高。在德國,也是透過容許風險理論,來降低刑事責任。至於要提多高,老實說我個人沒什麼看法,只要社會能有共識,都是可行。另外,小弟想指出,今天醫療糾紛的問題,千頭萬緒,五大皆空,也不全然是司法的問題。畢竟,檢察官跟法官也只是執法者,必須遵守法律。依法追訴、依法審判,這是一個最基本的原則。如果一個個案,檢察官起訴,法官也判刑,三審也確定了,是不是仍然能夠說法界有問題?恐怕是有點疑問的。就像前面有大大舉了數據要證明本國醫生被定罪率高,好像都是被檢察官、法官定罪。但是,如同我在另一棟樓所說,看資料不能只看表面,在這些被定罪的個案中,又有多少是連醫事審議委員會也認定有過失的?如果連醫界組成的醫審會都認定有過失,那麼法院據此認定有過失而依法審判,又有什麼不合理的地方呢?不去深究各別案例,就直接指摘法官、檢察官失職,除了製造對立,造成失焦,小弟實在看不出對於討論有何助益。再說回民事責任天價的問題,民事概念中有一個最基本的概念—「損害填補」,受有多少損害,就該填補至回復原狀,如果在天價的案例中,當事人確實能證明受有如此多的損害,那麼以這樣的金額賠償,個人認為應該沒有不合理的地方。舉個例子,在車禍案件中,原告被撞成植物人,經過仔細核算,需要1000萬的損害賠償,但是被告卻只是一個司機啊,每個月的月薪不過2~3萬,如何賠的起呢?但是很抱歉,法院就是會判賠一千多萬,畢竟對方是真的受有損害了,填補損害是一個義務,至於賠不賠的起,不是法院要考量的範圍。否則,如果這被告兩手一攤:「我只能賠20萬啦!」,然後法院因為考量他的賠償能力就只判20萬,,讓另外的980萬由原告吸收,各位覺得這個結果合理嗎?所以,對於天價賠償金,或許真的應該要思考醫療責任保險的建立,甚至可以討論是否比照其他法例,強制由醫院先負擔主要賠償責任,事後再向各別醫師追償。畢竟,在現實狀況中,經濟上真正的強勢應該是在醫院而不是在個人。其實,會形成這種局面,真的是全體國人要思考的問題,長期以來對於刑事訴訟的低成本、廉價,已經產生濫訴的結果,這種情況也不僅僅是醫界面臨的狀況。很多動機上是想要賠償的案件,全部灌進刑事領域,造成以刑逼民的結果。說真的,不要認為除罪化或合理化能夠解決問題,就算做到完全除罪,真的有心人難道就不能找別的罪名告嗎?今天不告業務過失傷害了,明天來告其他罪名行不行?難道到時候,又要針對醫生將這些法條做例外處理?民眾能接受嗎?不要不相信,去法院看看,真的有些人就是不斷的找法條來告,你又能如何?今天刑事訴訟成本一日不檢討,每天就是會有一堆醫療糾紛案件湧進刑事領域。
wirklich1021 wrote:其實本來看到樓主的標...(恕刪) 哇,好久沒看到那麼有料的文章了.學到了不少東西,真是受教了.wirklich1021說的對,"不要認為除罪化或合理化能夠解決問題",畢竟超出比例的天價賠償才是醫界最受不了的地方.明明頂多是"抽象輕過失",卻被當成"重大過失"判賠,這是很不合理的."民事責任的合理化"才是終極目標,只是在達成這個戰略目標前,刑事責任合理化/除罪化/去刑化這灘頭堡是一定要拿下的.因為不可否認的,刑事的有罪判決較容易導致天價的民事賠償.
有個問題耶,業務正當行為阻卻違法,所以傷害什麼的就不成立的東西構成要件該當的情況下,醫療除罪化又不是普世價值,解釋一堆學說也是徒然至於過失責任,存在法官自由心證,自由心證又不違背經驗法則,那何必要除罪化?若依我看,都是刑法學者的大便學說搞出來的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