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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班前5分鐘,在家跌倒

法規全文是

依照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審查準則第4條規定:「被保險人上、下班,於適當時間,從日常居、住處所往返就業場所 "之應經途中" 發生事故而致之傷害,視為職業傷害。」

請勿省略部分文字,只選出對你有利的~謝謝

阿賢1231 wrote:
法規全文是依照勞工保...(恕刪)


是的!! 謝謝大大提醒!!

關於這部分!I will confirm it again.
我想聽說絕對是道聽塗說,請先搞清楚就業場所、工作場所及作業場所之定義。
上面大大解釋得很清楚,必須要在你上下班途中因意外而發生的職業傷害才算,因為有意外就會有相關記錄;今天你在路上不會無緣無故骨折,一定有事故發生讓妳骨折,這都是必備條件。

舉小弟以前的例子,我在某一天晚上去公司的分駐點加班開會,回家時被車撞送醫院。

是不是就業場所??廣義認定是,因為我還是從事工作。
是不是往返日常居住所?? 你不要家住台北在高雄被撞都可以認定是。

這樣應該很清楚了吧!!
當然不算

這方面規定很嚴格的

前一陣子有位先生先載老婆去上班,然後再去公司上班,結果在途中(他老婆服務的公司到他服務的公司這一段路)發生車禍,要申請職災賠償都被打回票囉,你這種在家裡跌到的大概是直接駁回吧~
發文不附圖 此風不可長 沒圖沒真相 快貼圖上來
我能說這是另類的奧客嗎?
阿賢1231 wrote:
法規全文是依照勞工保...(恕刪)
就算可以 你要怎麼舉證你是再上班前五分鐘受傷的= = ?


從日常居住、處所往返就業場所
所謂"往返"指離開住所起算,
誰知道你在家是有沒有要上班噫~~!!

達達的馬蹄 wrote:
就算可以 你要怎麼舉...(恕刪)


五分鐘是很難定義 是沒錯! 謝謝指教....

因為到院 -->急診完--> 再付完急診費用 大約一個小時,有收據!

另外 受傷當下立刻打電話到公司 說明無法上班.

樓主骨折是事實,只是很不幸是在家裡發生,基本上蠻難申請成功的.

畢竟大部分人從客廳跨出大門應該是不要10秒鐘(其實時間在此案例根本不是重點,是地點,跟原因才是).

自己造成的通常都不好申請.
其實應該算只是在家認定很難

加上台灣的公司都會先否認

真的要拿到錢可能要先走政府部門那關

但是就要看錢多寡值不值得耗了?

我有看過下班途中被撞死了,家屬堅持自己權益最後有拿到的,但記得也是吵了5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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