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全文是依照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審查準則第4條規定:「被保險人上、下班,於適當時間,從日常居、住處所往返就業場所 "之應經途中" 發生事故而致之傷害,視為職業傷害。」請勿省略部分文字,只選出對你有利的~謝謝
我想聽說絕對是道聽塗說,請先搞清楚就業場所、工作場所及作業場所之定義。上面大大解釋得很清楚,必須要在你上下班途中因意外而發生的職業傷害才算,因為有意外就會有相關記錄;今天你在路上不會無緣無故骨折,一定有事故發生讓妳骨折,這都是必備條件。舉小弟以前的例子,我在某一天晚上去公司的分駐點加班開會,回家時被車撞送醫院。是不是就業場所??廣義認定是,因為我還是從事工作。是不是往返日常居住所?? 你不要家住台北在高雄被撞都可以認定是。這樣應該很清楚了吧!!
當然不算這方面規定很嚴格的前一陣子有位先生先載老婆去上班,然後再去公司上班,結果在途中(他老婆服務的公司到他服務的公司這一段路)發生車禍,要申請職災賠償都被打回票囉,你這種在家裡跌到的大概是直接駁回吧~
達達的馬蹄 wrote:就算可以 你要怎麼舉...(恕刪) 五分鐘是很難定義 是沒錯! 謝謝指教....因為到院 -->急診完--> 再付完急診費用 大約一個小時,有收據!另外 受傷當下立刻打電話到公司 說明無法上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