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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享新知 CPR+AED

記者林長順∮台北報導)一名不具醫師資格的台北市中心診所助理研究員姚素珍,2002年間替一名已無心跳的林姓病患施以ACLS程序的急救醫療行為,病患因此救活,但因姚女該醫療行為已觸犯醫師法,被檢方偵辦。台北地檢署認定姚女動機在於救人,故予緩起訴處分,並須支付新台幣五萬元處分金給社福機構。

檢方起訴指出,姚素珍是財團法人中心診所的助理研究員,雖有「中華民國急救加護醫學會高級心臟救命術」(ACLS)訓練課程的合格證明,但未取得合法醫師資格。

姚素珍在2002年二月十三日,在診所內聽到院內急救廣播,得知一間呼吸照護病房內,一名林姓病患有發紺現象,但當時值班醫師正在急救另一名休克病患,且醫院內人手不足下,基於救人第一心態,姚女則替林某施行ACLS的心臟急救行為,林姓病人因此獲救一命。

但姚女該醫療行為已經觸犯醫師法,遭到台北地檢署偵辦。根據違反醫師法第二十八條規定,未取得醫師資格,擅自執行醫療業務者,將可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而法律認定,急救是醫療行為的一環,除非遇到空難、火警等重大災難、出現大量病患待援時,才可由不具醫師資格、僅有醫療背景的人士替傷、病患急救。

原文網址: [一般] 非醫師行醫療行為救人緩起訴 第 1 頁 :: 國內新聞 :: 政治綜合 討論板 :: 遊戲基地 gamebase http://www.gamebase.com.tw/forum/39011/topic/67270798/1#ixzz1ZlwhTryX
AED 是心室震顫時才可以使用的,CPR是心臟停止的時候才可以使用的...
不過一般人沒辦法分辨是什麼狀況吧.....

講到後來,教育還是一個最重要的議題,我看國內連CPR推廣的都不是很廣泛,更何況是AED的推廣...
而且AED是放在人多的地方,我還覺得推廣AED不如要求一定人數的地方要有醫護人員駐點才是..

比如說百貨公司那麼多人,真的有人有狀況時,有醫護人員在場才能第一時間作處理,再轉給急診體系,會比這些設備還要來的有用的多了。
請問各位,美國心臟醫學會(AHA)是不是有對CPR做了更改...
本來是A、B、C
改為C、A、B
還有現在要1分鐘內連續對心臟做100下的按壓(光想就很累耶)
我去受訓的時候,自己偷偷練習,連續做了45下就受不了了
「今日被關只是為了明日帳號再開 」

白河收費站 wrote:
請問各位,美國心臟醫...(恕刪)


嗯 現在改成叫叫CAB
而關於一分鐘要壓100下以上 這也是正確
不過有變通方法 正常壓法是 壓30下吹2口氣 而如果你不敢吹氣 就當讓自己喘兩口氣 休息一下 也是不錯的方式
信念決定態度 態度決定行動 行動決定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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