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方起訴指出,姚素珍是財團法人中心診所的助理研究員,雖有「中華民國急救加護醫學會高級心臟救命術」(ACLS)訓練課程的合格證明,但未取得合法醫師資格。
姚素珍在2002年二月十三日,在診所內聽到院內急救廣播,得知一間呼吸照護病房內,一名林姓病患有發紺現象,但當時值班醫師正在急救另一名休克病患,且醫院內人手不足下,基於救人第一心態,姚女則替林某施行ACLS的心臟急救行為,林姓病人因此獲救一命。
但姚女該醫療行為已經觸犯醫師法,遭到台北地檢署偵辦。根據違反醫師法第二十八條規定,未取得醫師資格,擅自執行醫療業務者,將可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而法律認定,急救是醫療行為的一環,除非遇到空難、火警等重大災難、出現大量病患待援時,才可由不具醫師資格、僅有醫療背景的人士替傷、病患急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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