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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對政府慷全民之慨,將立法用全民納稅的錢幫醫師賠償醫療糾紛。

應該把這個費用轉到掛號費內收取
nitu2009 wrote:
嗯,這種邏輯,仔細想一想其實是這樣:


如果你不幫我賠償手術出錯的賠償金,

那我就不就手術,即使應該動手術也不做。

受傷害的是病人,不是我。

你要我動手術,那就要幫我出手術出錯的賠償金。


也就是說,病人被綁架了,病人就是人質。

...(恕刪)




不要講太白,
不然醫師會說你仇醫。
大哥, 拜托一下, 這筆錢是多的, 你還是可以另外跟醫院
及醫師求償.
重點不是放在
還可以再向醫生索賠吧
我想全民健保已經負載累累了
不需要在去淌這個混水
台中小康 wrote:
衛署研擬/手術、麻醉...(恕刪)


既然是法律人,應該學會先找法條來看,而不是光看個報導就出來砲轟。


草案中第二十一條有規定,經基金會給付救濟後,醫事人員或醫療機構應負醫療傷害責任者,得就給付金額範圍內,代位求償。


所以這法案就像犯罪被害人補償一樣,是由政府先出面賠償,再向當事人代位求償,避免因為民事訴訟曠日費時,被害人無力負擔等因素,而無法逕由被害人自行求償。

CHEN.SOLONG wrote:
大哥, 拜托一下, 這筆錢是多的, 你還是可以另外跟醫院及醫師求償.
...(恕刪)



我知道之報導不是這樣,

衛生署醫事處長石崇良說,
患者或病家須在損害發生一年內或就醫七年內申請救濟,
由醫療傷害救濟審議委員會審查;
在領補償金前,民眾有權反悔,改走司法途徑,
一旦補償金到手,就不能再訴訟索賠。


簡單說就是領補償金,
就不能向醫師及醫院求償。

為什麼要以全民之錢幫醫師賠錢????
難道是因為這些錢不是政府官員的錢所以可以亂花,
甚至拿來做人情。
懶懶的蟲 wrote:
草案中第二十一條有規定,經基金會給付救濟後,醫事人員或醫療機構應負醫療傷害責任者,得就給付金額範圍內,代位求償。
...(恕刪)



我直接與衛生署承辦人員吳小姐討論,
她拒絕提供草案內容,

你如能提供草案供討論,
就功德無限。

還有是否可告知取得途徑,
以便查證其真偽。
台中小康 wrote:
我直接與衛生署承辦人...(恕刪)



google 一下就有了,關鍵字:醫療傷害救濟法。

其實這部法律內容初看一下,確實是有點問題,不過要討論,還是先看過相關條文草案之類的資料再針對法條的問題來談比較好。憑媒體的報導內容,什麼時候被婊都不知道。
懶懶的蟲 wrote:
google 一下就...(恕刪)


謝謝以找到,
連結醫療傷害救濟法(草案)

醫療傷害救濟法(草案)

第十四條
主管機關為辦理醫療傷害救濟及給付金額之審定,
應設置審議委員會;
其組織及審議辦法,由主管機關另定之。
前項審議委員會置委員○○人,由主管機關遴聘醫事專家、法律專家、病理或法醫專家、社會公正人士各若干位委員組成之。

第二十一條
救濟基金會給付醫療傷害救濟後,經審議委員會審理發現醫事人員或醫療機構應負醫療傷害責任者,得於給付金額範圍內,代位請求賠償。


以上草案中醫療傷害救濟審議委員會不就又和醫事審議委員會之組成一樣,
醫界人士多數,非醫界人數少數,
法界及社會人士因對醫療知識不足,
無法影響其審議結果,

最後醫療糾紛全部政府賠,
政府慷全民之慨,
用全民納稅的錢幫醫師賠償醫療糾紛。
如果要這樣搞

那醫生賺的錢

是不是每次開刀都要提撥一些開刀金充公

有來有往才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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