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懶懶的蟲 wrote:
google 一下就...(恕刪)
謝謝以找到,
連結醫療傷害救濟法(草案)
醫療傷害救濟法(草案)
第十四條
主管機關為辦理醫療傷害救濟及給付金額之審定,
應設置審議委員會;
其組織及審議辦法,由主管機關另定之。
前項審議委員會置委員○○人,由主管機關遴聘醫事專家、法律專家、病理或法醫專家、社會公正人士各若干位委員組成之。
第二十一條
救濟基金會給付醫療傷害救濟後,經審議委員會審理發現醫事人員或醫療機構應負醫療傷害責任者,得於給付金額範圍內,代位請求賠償。
以上草案中醫療傷害救濟審議委員會不就又和醫事審議委員會之組成一樣,
醫界人士多數,非醫界人數少數,
法界及社會人士因對醫療知識不足,
無法影響其審議結果,
最後醫療糾紛全部政府賠,
政府慷全民之慨,
用全民納稅的錢幫醫師賠償醫療糾紛。
內文搜尋
X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