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過兩年了 基本上保險公司要主張個屁?現在只有 b不賠 然後加送你媽批註 以後abc及其併發症不理賠 這樣而已如果abc不能用批註的方式(可能需要加費) 那就合意解除契約只有這兩條路拉沒有在追回的好不好 保險公司要有品一點 這樣不怕業界笑話歐至於樓上那些大大說的 最大誠信原則 消滅時效 都跟這個狀況題沒有關係了至於54條 基本上那是引用法條錯誤歐 54條不是這樣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