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路上有一位羅醫生他自己有架設一個私人諮詢網站,羅醫生也有以下執業豐富經歷:
1.台大醫學系畢業.
2.曾服馬拉威醫療團外交役.
3.台大醫院內科與感染科訓練.
4.曾在美國疾病管制局接受流病訓練,為內科與感染科專科醫師.
5.現任疾病管制局防疫醫師、台大醫院內科兼任主治醫師.
網頁資料如右說明:http://heartvalley.blogspot.com/search/label/%E7%AD%94%E5%AE%A2%E5%95%8F
有興趣認識此疾病的版友可以去此認識一下.
個人不贊成的理由:
1.台大出包是某環節出錯,造成這次事件,應該要負起最大責任.
2.現行政府跟本無危機解除能力,民眾隱私根本無法保障,大家要想想HIV患者也是要上班與交友的.
3.連台中市長吳志強病歷都會被某八卦雜誌報出來,小小的民眾要怎麼保護自己.
4.現在一堆天才醫護人員都亂PO照片跟發文,請問誰敢登記.
5.此做法尚未有良好對策,成立的話會不會造成更大恐慌(HIV患者不想活,拿自己體液去街上亂插等等).
如果真的要登記於健保卡的話,請政府先將現行醫療體制做好再說吧,真的被感染的無辜民眾要怎麼維護,才是重點吧.
伊斯法罕 wrote:
請參閱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條之規定: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個人資料:指自然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護
照號碼、特徵、指紋、婚姻、家庭、教育、職業、病歷、醫療、基因
、性生活、健康檢查、犯罪前科、聯絡方式、財務情況、社會活動及
其他得以直接或間接方式識別該個人之資料。
所以在健保卡上註記,有AIDS ? 是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之規定
就如同身分證當是應建立指紋==>一樣是違憲.
不是對不對,也不是需不需要...就是違法
哈哈台灣人很健忘的...很快這件事...就像...塑化劑事件一樣...很快就會被遺忘了!
大家再忍忍吧!...(恕刪)
你列的是個資法對個人資料的定義解釋.
請問加註是違反個資法哪一條?
且健保卡加註可是加在IC上,不是卡上
如照您的邏輯那身分證,建保卡都應該不存在,或卡片上應完全空白
因為上面的文字資料全是個資法定義的個資.
至於為何全民身分證上指紋建檔請詳讀該案大法官的解釋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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