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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DS 愛滋病,健保卡註記,您讚成嗎???

看到一面倒將愛滋視為洪水猛獸的意見,就可以想見如果註記後,愛滋病友的生存空間會如何地再被壓縮。

許多人都一直強調要註記來保護醫護人員,但是真的實施註記之後,真的就能保護到了嗎?可能會讓醫護人員更暴露在風險之中,因為不去篩檢的人變多了,醫護人員看到陰性註記後對防護也鬆懈了。

話說回來,健保卡不註記愛滋的現狀,有誰知道又有多少醫護人員因為健保卡無註記而在醫療過程中不慎被感染了?
No day but today!
其實大家都搞錯一個方向,請先確定自己所說的AIDS是甚麼病,其實此病被感染時叫做HIV患者,等發病後才叫做AIDS患者,其感染方式只有(1)經由體液如血液或精液傳染(2)與HIV感染者發生無保護措施的各種性行為(3)或共用針頭而感染。
網路上有一位羅醫生他自己有架設一個私人諮詢網站,羅醫生也有以下執業豐富經歷:
1.台大醫學系畢業.
2.曾服馬拉威醫療團外交役.
3.台大醫院內科與感染科訓練.
4.曾在美國疾病管制局接受流病訓練,為內科與感染科專科醫師.
5.現任疾病管制局防疫醫師、台大醫院內科兼任主治醫師.
網頁資料如右說明:http://heartvalley.blogspot.com/search/label/%E7%AD%94%E5%AE%A2%E5%95%8F
有興趣認識此疾病的版友可以去此認識一下.

個人不贊成的理由:
1.台大出包是某環節出錯,造成這次事件,應該要負起最大責任.
2.現行政府跟本無危機解除能力,民眾隱私根本無法保障,大家要想想HIV患者也是要上班與交友的.
3.連台中市長吳志強病歷都會被某八卦雜誌報出來,小小的民眾要怎麼保護自己.
4.現在一堆天才醫護人員都亂PO照片跟發文,請問誰敢登記.
5.此做法尚未有良好對策,成立的話會不會造成更大恐慌(HIV患者不想活,拿自己體液去街上亂插等等).
如果真的要登記於健保卡的話,請政府先將現行醫療體制做好再說吧,真的被感染的無辜民眾要怎麼維護,才是重點吧.
不贊成
結局最後會變成正常人與變種人的戰爭,變種人會報復,想同化正常人
電影已經告訴我們結局了.
等正常人不會有歧視的眼光再來提註記吧
cvincetw說得好,在制度不完善及醫療人員心態不正確的狀況加註的話,

只會引起更大的恐慌.

sssxyz wrote:
您是IT產業或相關職務嗎?

我從事IT相關職務
很多系統除了技術問題
還有其他政治 管理上的問題

並非真能說改就改...(恕刪)


你猜對了
衛生屬講的是技術問題.
而不是講政治 管理上的問題

康語錄 wrote:
那我又上啥剛啊?
而且你為什麼就是不回答
『如果剝奪你的權利 為了公眾利益  你要不要被剝奪!?』
我只要知道這個答案  要  還是不要!?
妳不回答  我也不會再問了  表示你自己都不願被奪  那妳憑什麼說下面那些話!?

...(恕刪)



請問, 加註是剝奪了啥權利? 上啥綱你現知道了吧?
那你還問我啥權利的問題?
且就算我真的被HIV感染得加註, 甚至得強制隔離, 我也沒話說..
難道你不是這樣? 難道你那麼自私?
或許你正是這種人才會有如此的疑問...
今天台大案之所以出包是因為沒有做第二次的書面確認
如果未來註記了,醫療人員還是沒有再次確認,


有個屁用?

andy90110 wrote:
我敢說支持註記的部份人

可能連HIV 跟 AIDS是什麼大概都還分不清楚

感染HIV 不一定代表會是死於AIDS

雖脫不了愛滋病的關係 但可能死於一個感冒也是可能的
...(恕刪)


您真的很懂HIV跟AIDS嗎?
那句話怎看都怪怪的..
你要不要修正一下啊?

不贊成...

註記就是烙上記號,在某些人眼中就會成為"特殊"份子!

想想看,何謂隱私權?…

你有、我有、大家都有…不應該有例外!

我家成員裡也有醫護人員…。
爆音、無影像…HDMI
伊斯法罕 wrote:
請參閱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條之規定: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個人資料:指自然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護
照號碼、特徵、指紋、婚姻、家庭、教育、職業、病歷、醫療、基因
、性生活、健康檢查、犯罪前科、聯絡方式、財務情況、社會活動及
其他得以直接或間接方式識別該個人之資料。


所以在健保卡上註記,有AIDS ? 是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之規定

就如同身分證當是應建立指紋==>一樣是違憲.

不是對不對,也不是需不需要...就是違法

哈哈台灣人很健忘的...很快這件事...就像...塑化劑事件一樣...很快就會被遺忘了!

大家再忍忍吧! ...(恕刪)


你列的是個資法對個人資料的定義解釋.
請問加註是違反個資法哪一條?
且健保卡加註可是加在IC上,不是卡上
如照您的邏輯那身分證,建保卡都應該不存在,或卡片上應完全空白
因為上面的文字資料全是個資法定義的個資.
至於為何全民身分證上指紋建檔請詳讀該案大法官的解釋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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