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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奶粉事件相關問題討論統一集中區

我今天真是開眼界了!
小弟倒蠻佩服開板大夠閒,可以一人舌戰百人,此等功力足位列嘴砲天王.
另就01屬性來說,3C產品可謂是多數人的最愛,我覺得板大所提 3Cˋ汽機車產品瑕疵無法與食品相提並論之想法,個人無法苟同!
ps:先前鋰電爆炸事件及美商汽車煞車系統問題,這些都是攸關著生命安全,消費者購買前也不可能知道會有瑕疵問題,比起毒奶粉事件,小弟覺得嚴重多囉!
真是無聊的一串
至少您的認知和大多數人相反

奶粉相關製品有多少?
政府官員都還沒強制、沒想到 (或是不敢) 要各大食品商 (統一、味全 etc.) 檢驗相關產品時
金車主動送檢、公告、回收與道歉, 比起一堆裝死裝沒事的好多了吧
甚至在這一埸還不知何時結束的風暴中, 堪為楷模.

至於要在送檢前先下架與公告, 請問那其他食品商要不要先用這標準 run 一遍看看?
金車得罪過你?

另外, 與其要廠商送檢, 這場風暴中政府更應該直接由市場上取得各產品抽驗
送檢只要廠商有心搞鬼, 一樣會拿確定沒問題的產品來矇混.
依據標題,金車是保障消費者權益。

阿玩 wrote:
是爛政府侵害消費者權...(恕刪)


我投這個一票,光用+1 實在是太沒有誠意了。
嘴砲不就跟拉屎一樣簡單,自然嗎?
比照大潤發
就知道金車的作法是否正確了
挖哩勒,被停權了喔...

算了...還是po一下好了

就法論法....

食品中檢出不得添加之食品添加物之處理原則:一、所檢出不得添加之食品添加物如係來自合法之原料(即該等食品添加物在該原料中係准許使用且用量亦符合規定)者,並不違反食品衛生管理法第十二條之規定。

食品檢出規定外色素Rodamine B時之移送法辦對象應為該產品製造者,即以行為人移送之對象,另產品製造者若能舉證該法定外色素之供應商係以食品色素之名義提供其使用,則亦應追究刑責。(88.1.4.衛署食字第87073653號)。

上面只是相關的原則, 並非針對第十一條的解釋, 但差不多可以看出琪邏輯了

更遑論涉及刑法了

是的, 廠商很聰明, 知道後續發展的可能性, 所以呢, 聰明犯法嘛?

衛生管理法, 下架是在檢驗出有問題, 或醫療體系認定患者與產品已因果關係時, 才作的程序



KBOX-tuning wrote:
玩文字遊戲一般消費者...(恕刪)

乳瑪淋要不要送檢?
他是人造奶油, 都有奶, 應該也有問題吧


.....

為什麼會被停權啊 !?

我還蠻好奇的 ~
人一輩子到底是在庸庸碌碌些什麼
我們辦公室放的
1、藍山
2、曼特寧
3、焦糖瑪琪朵
4、奶茶
全都中標了
呵呵
不過全辦公室的人都還活跳跳
應該沒問題吧
讚讚讚
K兄一夫當關的魄力真是值得讚許
您應該去當立法委員

個人是對金車的做法抱持正面態度
主動送驗
有問題就馬上全數下架
也接受消費者退費

至於三天空窗期.................
以wiki的資料來看
這東西的毒性不高
半數致死量是4.1g/kg
也就是一個75kg的成年人要攝取 300多g才達到半數致死量
很多裝潢用的材料散發出來的毒性都比這東西高........
說真的,這三天要吃到300g的三聚氰胺說實在比被雷打到還難。除非你把毒奶粉當飯吃。
如果你真的一直有再喝這樣的東西,那三天...........其實也沒啥差。
不過這樣說一定會有人覺得我不尊重生命,但事實就是這樣。

啊,來不及參與大家開橋的狀況,虧我連雞排都準備好了

針對原po的說法,簡略列表如下
對於現在政府的立法行政權一把抓 十足大怪物
實務上實在不需要浪費時間對抗政府
鬥不贏的

首先提出小弟的看法

金車從9/19~21有三天的時間,就被原po轟慘,但最少他做到他不該做,而主動去做的事
應該嘉獎
反觀,大廠統**、味**等,真的都沒有嗎?
小弟比較保守,就算有,他們會承認嗎?
老實說,小弟非常不信,他們真的都沒有含melamine

第二,金車發生這個事,他們有三天時間主動提出
而政府公部門,發生這個事,是多久了
可有提出任何對策?有~~
1.隨便公佈18~22家麵包店,然後要他們自清
2.對進口商是否有處置與否
3.是否有對所有乳制品、非乳制品進行處置
4.如何確定所有上架的產品都是安全無慮

以上這幾點,我們看到新聞所得到的消息是:
1.一些麵包店自清、受驗後,真的沒有這些感染物,公部門也只說說摸摸頭
而他們受到政府不實指控,政府有否道歉?
2.進口商的處置,查封~~~就這樣?
3.完全跟隨祖國國務院安檢局的說法,那家有毒就禁什麼
怎麼不主動要求廠商提供安全證明
4.傳聞老美的做法是:
只要你是從中國來的乳製品,一律下架,夠有guts了吧
怎麼台灣沒辦法做到???
不是聽說有祖國官員來台,怎麼不請他反應台灣災區的問題?
難道反應一下,有那麼困難嗎?

光憑這幾點,樓主只橋金車,而沒認清除了金車之外的廠商,還有政府部門的問題
我覺得有很大的爭議。
在怎麼說,金車也是約3-4天就確認問題,進行處置。
而政府都上市快3-4個月了,這樣還不夠久嗎?
同樣發生事情,金車的表現,就是比政府好很多
這還有什麼需要爭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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