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BOX-tuning wrote:事實上他們做法是(2008 9 18)先驗,(2008 9 21)已經驗出有問題才回收.那(2008 9 18)到他們公佈(2008 9 21)前.這幾天內喝到產品的人,應該對金車公司提出更嚴厲的法律求償動作,因而金車公司明知產品可能有風險還繼續販賣產品是非常惡劣的行為....(恕刪) 三天的時間決定撤換生產產品並全面回收已上市產品,願意立刻損失幾千萬,這樣已經很不錯了吧(我覺得非常的不錯= =+)看你說的這麼義憤填膺,難道一定要金車賠到死、破產關門、全部坐牢才甘心嗎大企業就算有ISO認證之類的也是會失誤犯錯的,只要不是故意的,又肯認賠負責任,就不應該趕盡殺絕吧否則黑心廠商那麼多,不要承認不就沒事了,人家承認又肯負責還要被追殺到底,那以後還有哪家廠敢承認,隱瞞不說不是什麼事都沒有?
引言 2008-09-23 14:05 by KBOX-tuning你預設訴訟方向完全搞錯了~請參考食品衛生管理法與其他相關法令-------------------------------------------我查過食品衛生管理法, 內容中最重的罰則如下. 並沒有提到消費者求償的保證. 所以你並沒有回答到我的問題: 如何確定受害人能向金車求償?第三十四條有第三十一條至前條行為,致危害人體健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 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八萬元以上九十萬元以下罰金。法人之代表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僱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 業務犯前項之罪者,除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法人或自然人科以前項之罰 金。因過失犯第一項之罪者,處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十萬元 以下罰金。http://food.doh.gov.tw/chinese/ruler/ruler_1_1.asp?chieng=1&lawsidx=393
KBOX-tuning wrote:用不用手機應該可以自由決定其餘如上盡量就標題討論感謝想討論其他廠商建議您自己開個主題討論個翻天覆地都是您的自由 喝不喝咖啡也可以自由決定呀所以你的意思就是說這串討論就是要打金車用的那就不用打著"消費者權益"的大傘因為你根本不是要爭消費者權益, 只想打金車那請您改標題好嗎? 不要再掛消費者權益了
KBOX-tuning wrote:我認為會看完15頁的...(恕刪) 果然, 我不是世外高人, 我只看到11頁... 因為看不下去了一開始要大家提出想法, 但又對提出不同想法的人進行片面的回應, 對某些問題打死不回應...對這種主觀意識已經很重的人, 是不用在討論下去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