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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緊急醫療救護法 救人將免責


swiftboy wrote:
明明只讀4年書加3年...(恕刪)


請不要把波蘭的學制套到台灣,謝謝。

swiftboy wrote:
看起來閣下也是法律相...(恕刪)


感謝指正,長知識了
不過不論是密醫或偽醫
本來都是可以用民刑法中緊急避難的規定來處理
所以到底行政院是修了什麼,我很好奇
只希望不是另一種疊床架屋的立法。

2648000 wrote:
官方的原始文字在此

而會有此次修法導因於立委提案
附加壓縮檔: 提案內容


這個我有找到過
不過新聞稿只說適用民刑法緊急避難的免責規定
問題是,本來如果沒有立這個法,有不能適用緊急避難嗎?
新聞稿只說適用免責規定
究竟是修正成完全免責呢?還是仍然維持民刑法緊急避難規定的相對免責?
如果沒有修正法律效果
那恕小弟功力太淺,還真的看不出來這個法立的意義在哪裡。


2648000 wrote:
wiki緊急避難《中華民國刑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規定:「因避免自己或他人之生命、身體、自由、財產之急迫之緊急危難而除於不得已之行為,不罰。但避難行為過當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構成要件為: 1、須有危難存在; 2、危難需屬緊急; 3、須為保全自己或他人生命、身體、自由、財產、所為的避難行為; 4、須出於不得已; 5、須無承受危難的特別義務; 6、須行為不可過當。

《中華民國民法》第一百五十條第一項:「因避免自己或他人之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上急迫之危險所為之行為,不負損害賠償之責。但已逾越必要程度者,仍應負相當賠償之責。」


看到沒有~~
1、須有危難存在....家屬說沒有危難
2、危難需屬緊急....家屬說沒有緊急,是你插手才變糟的
3、須為保全自己或他人生命、身體、自由、財產、所為的避難行為....為了保全自己財產的安全,路人紛紛肚子痛去上廁所
4、須出於不得已....沒有人逼你見義勇為
5、須無承受危難的特別義務....你有義務嗎
6、須行為不可過當....行為有沒有過當,法官說了算,逾越必要程度者,仍應負相當賠償之責。必要程度是什麼程度?


關於緊急避難的操作標準,國內任何一本刑法教科書都會告訴你
法律系大一的學生也都會學,不過放在個案中,是不是能適用,就要看個案案情而定
就像醫生也會學一些醫學理論,但是是不是每個個案都能操作,也不一定
各領域都有專門性。

醫不懂法,法不懂醫,這是常態,所以對於各自專業領域的東西應該多一分尊重。
我已經講得很清楚了,民刑法原則上,就是規定相對免責
這部法律如果沒有對法律效果作修正,那麼我個人覺得等於是廢話

2648000 wrote:
刑法、民法沒有修正哦...(恕刪)


所以我才說這部法律只是在宣示,看不出實質意義。
看了一堆新聞、討論後的心得,覺得現在台灣的風氣,救親人以外的人本身就是犯罪行為。

即便這條法律這樣規定,未來如果真發生哪個"民眾"硬是要告又告成或是法院沒擋下硬要救助人出庭的話,這條法律依舊是個裝飾,沒有實質效用(讓民眾放心提供協助)。

新聞辭典/善良撒瑪利亞人法
asdcxztreo wrote:
請不要把波蘭的學制套...(恕刪)


台灣學制就是高中畢業後~大學醫學系就是讀4年基礎醫學(在學校讀書)+3年實習

台灣每一家學校都一樣~除了學士後醫

swiftboy wrote:
台灣學制就是高中畢業...(恕刪)


不是五年醫學課程再加一年見習跟一年實習喔
那我讀錯系了糟糕

swiftboy wrote:
台灣學制就是高中畢業...(恕刪)


所以說你搞不清楚狀況啊

真正定義實習的只有第七年,那是真的只有實習。大五大六是臨床醫學課程+見習。在幾年前,有些學校是白天見習晚上上課,有些學校是一年上課一年見習。從沒聽說有三年實習這種事。搞不清楚狀況還大放厥詞的人真令人感到厭惡啊。
swiftboy wrote:
台灣學制就是高中畢業...(恕刪)


看不懂中文嗎??

波蘭文總看的懂吧
"Tajwan Wydział Medycyny nauczania: w klasie pięciu lat + próbny okres jednego roku + staż do jednego roku"

再送你一句中國古諺
"人必自辱而後人辱之!"
為什麼波蘭醫學系念了這麼多年 居然連Acetaminophen不屬於NSAIDs都不知道 這樣不管讀書幾百年實習幾百年應該都沒有用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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