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wiftboy wrote:
明明只讀4年書加3年...(恕刪)
請不要把波蘭的學制套到台灣,謝謝。

swiftboy wrote:
看起來閣下也是法律相...(恕刪)
2648000 wrote:
官方的原始文字在此
而會有此次修法導因於立委提案
附加壓縮檔: 提案內容
2648000 wrote:
wiki緊急避難《中華民國刑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規定:「因避免自己或他人之生命、身體、自由、財產之急迫之緊急危難而除於不得已之行為,不罰。但避難行為過當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構成要件為: 1、須有危難存在; 2、危難需屬緊急; 3、須為保全自己或他人生命、身體、自由、財產、所為的避難行為; 4、須出於不得已; 5、須無承受危難的特別義務; 6、須行為不可過當。
《中華民國民法》第一百五十條第一項:「因避免自己或他人之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上急迫之危險所為之行為,不負損害賠償之責。但已逾越必要程度者,仍應負相當賠償之責。」
看到沒有~~
1、須有危難存在....家屬說沒有危難
2、危難需屬緊急....家屬說沒有緊急,是你插手才變糟的
3、須為保全自己或他人生命、身體、自由、財產、所為的避難行為....為了保全自己財產的安全,路人紛紛肚子痛去上廁所
4、須出於不得已....沒有人逼你見義勇為
5、須無承受危難的特別義務....你有義務嗎
6、須行為不可過當....行為有沒有過當,法官說了算,逾越必要程度者,仍應負相當賠償之責。必要程度是什麼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