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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醫生的犯罪率竟然是世界第一


rexone777 wrote:
訴訟制度,法律,律師,檢察官,法官.....這些不都是法界定的規則與法界的人嗎?
今天醫界訴求訴訟合理化...
不請法界幫忙修改或訂立法律規範...難不成找教育界還是警界?


所有的法律制定,是由立法委員制定,在制定的過程中,本來就會有多元意見表達
所以才會開公聽會,讓多元意見呈現。
法院、檢察署只是遵守並執行法律,他們並不是立法者喔
訴訟制度的使用問題
也不是現在才講
早在10幾20年前,法界就有討論過刑事徵收裁判費及抑制刑事濫訴
正反意見都有
吵了這麼久,也是沒結果,所以真的要說是針對醫生,恐怕也不是。

rexone777 wrote:
引導社會文化與訴訟風氣的教育不也應該是法界的該做的事?


這個…我只能說您太看得起法界了
學過一點法律的都知道一句法律諺語
「法律不過是道德的最低標準」
換句話說,法律是一種最後手段
根本無從改變人心
舉個例子
一個小三案件中,原配提出告訴
請問大大您覺得用刑法制裁了,就會減少小三,就能修好夫妻感情嗎?

用法律並不會具有矯正人心的功效
要求法律制度做出它做不到的事情,難上加難
人心的教化與教育、文化、媒體息息相關
文化不變,再好的制度,最後都是走味
wirklich1021 wrote:
純粹以民事來處理,可以解決問題嗎?
這點小弟是懷疑的,因為當案件都灌進民事領域時,是否就不用鑑定?
如果民事領域一樣需要鑑定,那會降低使用醫事審議委員會的機率嗎?
另外,要如何照顧訴訟的弱勢者?畢竟在醫療領域,其實是存在資訊不對稱的情況
不可否認的,今天各位醫生大大如果要跟我講醫學名詞、醫學理論
恐怕我會睡給各位看(笑)
那一般民眾在民事領域,是不是真的有能力自負舉證責任呢?
舉個極端的例子,醫生確實有過失,但是病患無資力的情況下
一方是經濟、資訊強勢,另一方是經濟、資訊弱勢
會不會因此而使病患求助無門呢?
這樣的觀念能否被社會大眾接受?
恐怕仍有疑問。
弄得不好,對於醫病關係的破壞,可能是更嚴重,而不是更輕。


1.所以對權益受損病患的救濟制度是很重要的,在下建議可以
參考一下紐西蘭的例子.

2.正是因為考量到資訊不對稱,故醫糾案件一向是"舉證責任倒置",
由醫師/醫院舉證自己作法符合醫療常規,無論刑事民事皆然.醫界
並沒有想改變這一點.且民事的因果關係認定比刑事更為寬鬆(因民法
刑法兩者的立法精神本來就不同),參照美國的例子,病患勝訴的機會
會更大.或者有人會質疑"這樣濫訴的案子會不會更多?",但在下認為這
倒不一定,誠如閣下說的,訴訟成本,包括法官判賠的金額,才是決定
會不會濫訴的根本原因.

3.閣下說的沒錯:台灣最近幾年的訴訟案的確增加了不少,別說專業人士,連小
吃店老闆都常常成為被告.但在下既為醫師出身,還容在下師心自用一下:
訴訟制度的變革,訴訟成本的重新分配茲事體大,趕不上醫療崩壞的速度.
在此非常時刻,在本有的特別法"醫療法"條文中設立但書也不是什麼值得詬
病的事.雖然在下打從心底希望台灣醫療崩潰重建,但可不希望有太多優秀的學
弟妹隨醫療體系一起陪葬.

wirklich1021 wrote:
如果是這樣,那麼醫生還是會被告
因為在台灣,訴訟的使用成本低到你只要躺在家裡寫一張紙寄到法院、檢察署就可以告了
極端一點,如果是大大您,反正沒有成本,您要不要告?
就算提高到民事講的「重大過失」,還是要開庭,還是要鑑定吧?
畢竟,不開庭,不鑑定,如何知道是不是「重大過失」
那麼,問題解決了嗎?好像沒有耶。
這也是為什麼小弟認為,問題不是在是否有刑責
還是在於訴訟制度的使用成本是否合理。


老實告訴閣下,有沒有刑責真的很重要.被判刑除了日後不能
申請良民證移民外(笑),最恐怖的是之後的民事賠償,刑事有罪
往往導致之後超出比例的高額民事賠償,婦幼醫院傅醫師,沙鹿童
綜合醫院李醫師的case就是如此,前者4000多萬定讞,後者3000
多萬還在上訴中.
回頭說說蔡正元委員的修法提案,其中還加註了"適當比例的民事
賠償",在下認為蔡委員是有抓住重點了.

Rh wrote:
.........2003年美國頂尖的醫院曾發生過搞錯病人血型,把接受心臟移植手術的年輕女生的血型搞錯以至於產生嚴重的排斥,最後病人死亡。這在台灣相當於是愛滋病患器官移植的嚴重程度,而且台灣的例子中病患都還在也未有感染的證據,但是美國這案例病患死掉了。而在整個案件中並沒有任何一位醫護人員被以刑事起訴判刑。反倒是在台灣的例子中這些醫師被說明無罪後反倒一堆鄉民說這是醫醫相互。.(恕刪)


你是講 Jessica Santillan的case?

事情發生以後,

Duke 公開道歉,
Duke花了$4百萬美金用Jessica 的名子成立一個拉丁美洲人醫療基金會. http://inside.duke.edu/article.php?id=60&section=news&ParentID=3663

Duke 跟 Jessica 家屬達成庭外和解. 和解條件則是保密 (相信是很多很多$$$$$$$$$$$)
http://inside.duke.edu/article.php?id=97&section=glance&ParentID=7462

Duke 也被政府處罰

Duke 也修改了程序, 避免問題再次發生

============================================================================

美國都是告醫院, 而非告醫生. 被告的醫院也是出面道歉, 改正, 拿錢擺平.

台灣比較奇怪, 告都是告醫生, 而不是告醫院. 醫生個人沒有醫院一樣的資源可以來應付訴訟, 所以大概是比較容易攻擊的目標.

與其要醫生除罪化, 不如教導病患提告對的對象. 該告的是醫院, 而不是受雇員醫院的醫生.







dennisyam wrote:
我不知道是你中文太爛還是你理解能力太差 誰來決定有沒有明顯醫療疏失 除非醫院全部裝設錄影機不然有沒有醫療疏失誰知道 請問今天四大科都沒人又怎樣 全部人都去醫美又怎樣 今天明顯就是醫生不想負擔刑事責任啊 如果今天沒有明顯醫療疏失 家屬只能打民事庭 那萬一民事庭判定有罪 就是代表有醫療疏失嗎? 那家屬可以再告一次刑事嗎? 簡單來說 就是供需法則 有能力就去醫美 混不下去就乖乖回其他科別 想不被告又混不下去 就換工作 少在那裡唉唉叫一些有的沒的


1.在下承認自己的中文爛理解力差,不過紅字部分真的不太懂大大想表達的
意思為何?方便說清楚一下嗎?

2."今天四大科都沒人又怎樣",看來大大若不是住在國外,就是和在下一樣
,都希望台灣醫療崩潰.

3.供需法則?現在台灣醫界五大科很需要人呢,怎麼還是沒人去走勒?要用供需
法則來解決/解釋台灣的醫療問題好像不是很ok說.
liquidgroove990 wrote:
美國都是告醫院, 而非告醫生. 被告的醫院也是出面道歉, 改正, 拿錢擺平.

台灣比較奇怪, 告都是告醫生, 而不是告醫院. 醫生個人沒有醫院一樣的資源可以來應付訴訟, 所以大概是比較容易攻擊的目標.

與其要醫生除罪化, 不如教導病患提告對的對象. 該告的是醫院, 而不是受雇員醫院的醫生.


告醫院就只能用民法囉.
在下認為這可能不是如何教導民眾的問題.wirklich1021大大也說過了
,台灣刑訴的成本太低了.當刑訴變成無本生意,如果勝訴還可以在之後
的民事訴訟中獲得高額賠償的話,哪個人還會走民法去告醫院.

k4210 wrote:
1.所以對權益受損病...(恕刪)

所以如果好好將政策配套好,說明清楚
我認為,法界及一般民眾不見得不能接受醫界的主張
至少一路看下來,醫界要求的是將刑事責任門檻提高,而不是無責任
如果配合鑑定,並且舉證責任倒置,民眾或許是能夠理解,並且接受的
不過,真的不要再用「除罪化」這個名詞了
會造成民眾及法界的誤解,對於討論一點助益也沒有。

其實更進一步想,醫界能否區分各種科別的風險機率而異其注意義務的程度呢?
譬如在醫美的領域,要求抽象輕過失(抱歉借用民法的概念),家醫、皮膚科、眼科的領域,要求具體輕過失,而在五大科的領域,則要求重大過失,以區吉避兇的人性,會不會反而使五大科醫生爆滿(笑)?

至於訴訟成本配置,只能說無奈。
聽我朋友說
以前有些法官、檢察官在法庭上還會勸和解,為什麼?就是因為瞭解訴訟的耗時、耗力的折磨
所以希望雙方可以各退一步,擱置爭議,求取共識,不要將生命浪費在訴訟上。
在不問對錯的情況下,看有沒有可能解決紛爭
結果呢?
轉眼就被罵成「喬事情」、「圍事」、「沒錯還要賠」(有沒有覺得很耳熟?)
到後面,朋友說,幹脆不要勸和解,反正要打多久,要出庭幾次,都與他無關
反正也是依法判決,至於時間、精神浪費,何必幫當事人考量那麼多?
這種防衛性的作法,熟不熟悉?
對當事人好不好,見人見智
反正這就是台灣,小弟只能說,報紙新聞,大家看看就好。
wirklich1021 wrote:
「法律不過是道德的最低標準」
換句話說,法律是一種最後手段
根本無從改變人心...(恕刪)


沒錯
但是不覺得以目前的狀況(不光是對醫療訴訟)
人心已經改變
法律快變成是一種最初手段了嗎??


wirklich1021 wrote:
用法律並不會具有矯正人心的功效
要求法律制度做出它做不到的事情,難上加難
人心的教化與教育、文化、媒體息息相關
文化不變,再好的制度,最後都是走味...(恕刪)



這點不就出現在目前醫療訴訟上? 連同健保給付問題正在破壞醫療生態........
難到目前就是最好制度? 不需改變?
期待孔孟再世,教化人心??
與其幻想...不如努力(改制度,不然人就會自己改腳步了.....)


wirklich1021 wrote:
不過,真的不要再用「除罪化」這個名詞了
會造成民眾及法界的誤解,對於討論一點助益也沒有。


所以我也是贊成"合理化"....用"除罪化"這詞老是被模糊焦點


k4210 wrote:
告醫院就只能用民法囉...(恕刪)


大概是小民在民事訴訟鬥不過醫院大鯨魚, 所以利用刑事來砲打防禦力弱的醫生.

醫生要除罪化是沒問題, 但是責任誰來擔? 醫院有沒有LP來擔?

去餐廳吃飯, 服務生打翻湯汁在我衣服上, 都是餐廳出面負責乾洗費用, 而非服務生自己

在醫院出事倒是打工仔出面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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