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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DS 愛滋病,健保卡註記,您讚成嗎???


今天是移植愛滋病器官,感染率很高,病發率很高
坦白說,受贈者很大機率會致死

但今天如果只是使用到愛滋病毒的醫療器具
感染率呢?病發率呢?死亡率呢?

要註記的話
那計程車司機酒駕過的,計程車執照也要註記嗎?以後有人敢做他的車嗎?他還要不要當司機?
醫生醫死過病人的,一樣要註記嗎?以後有人敢給他醫?那他還要不要當醫生?
老師敎過的學生考大學落榜,一樣要註記嗎?以後誰上他的課?他還要不要當老師?

今天大家都把愛滋病毒當作傳染力超強、感染率100%的病毒
但事實上並非如此吧!?
怕醫療器具感染到愛滋病毒,那消毒工作要做好嘛
怕移植到愛滋病毒器官,那移植過程的篩檢把關要做好嘛

今天要照顧到醫療人員的權益
我完全同意,但同時我們沒有逼醫療人員走上這條路
你怕愛滋怕感染,可以去做辦公室行政,不要來醫院上班
醫療人員的權益要如何照顧?醫院要做好防護嘛!
那醫院的防護誰來做?醫療人員啊!
你們要自己不防護好,還去怪病人,這樣對嗎?

各行各業都有他的風險
動不動就把人貼標籤,毀了他的一生
什麼時候我們變的這麼自私了?


康語錄 wrote:
那是因為政府還沒剝奪你的人權

你才可以這樣說的輕鬆

當把你的人權給剝奪時

你就不會這樣想了


那先請你回答

『如果剝奪你的人權 可以造福大眾 你要不要犧牲你的人權!?』

例如:把你辛苦賺來的錢強制發送給窮人 造福窮人 你要不要!?




我倒覺得,真正把防疫做好,才是照顧到人權,
註記也未必是犠牲人權,只要制度設計得好,對愛滋患者也是有幫助,
例如也應明列或加重醫院不得拒絕愛滋病人及相關罰則....等.
同時也應明定直系血親或一等親也應有知道病情的權利.....


vayacondios wrote:
今天是移植愛滋病器官,感染率很高,病發率很高
坦白說,受贈者很大機率會致死

但今天如果只是使用到愛滋病毒的醫療器具
感染率呢?病發率呢?死亡率呢?

要註記的話
那計程車司機酒駕過的,計程車執照也要註記嗎?以後有人敢做他的車嗎?他還要不要當司機?
醫生醫死過病人的,一樣要註記嗎?以後有人敢給他醫?那他還要不要當醫生?
老師敎過的學生考大學落榜,一樣要註記嗎?以後誰上他的課?他還要不要當老師?

今天大家都把愛滋病毒當作傳染力超強、感染率100%的病毒
但事實上並非如此吧!?
怕醫療器具感染到愛滋病毒,那消毒工作要做好嘛
怕移植到愛滋病毒器官,那移植過程的篩檢把關要做好嘛

今天要照顧到醫療人員的權益
我完全同意,但同時我們沒有逼醫療人員走上這條路
你怕愛滋怕感染,可以去做辦公室行政,不要來醫院上班
醫療人員的權益要如何照顧?醫院要做好防護嘛!
那醫院的防護誰來做?醫療人員啊!
你們要自己不防護好,還去怪病人,這樣對嗎?

各行各業都有他的風險
動不動就把人貼標籤,毀了他的一生
什麼時候我們變的這麼自私了?





那是不是槍枝也不要去管制了,警察自己保護好自己就可以了.

"
我們也沒有要警察走上絕路,警察人員的安全要如何照顧? 警察局要做好防護嘛!
那警察局的防護誰來做? 警察人員囉!
你們要自己不防護好, 還去怪歹徒持槍,這樣對嗎?
"

以上的說法合理嗎?


對於得AIDS的人,您覺得註記還能會毀得了他的什麼?
反到因為無辜得到愛滋的人,他們的人生才被毀了!!
註記就是減少這種情況發生的機會.
別再說台大的例子了,他們就是沒做好,
所以贊成註記,多一道保險的請求是很苛刻的嗎?



這就跟sars時和平醫院整個隔離一樣,為了大眾的安全犧牲小眾人生存的權利!這是一種人性的自私.
這是台大醫院的錯,不是愛滋病人的錯.

gkgk214 wrote:
有沒有搞錯啊,明明就...(恕刪)


+1

真的跟註記無關,

SOP有問題再+1,模糊焦點跟卸責再+1

話說沒註記就能確保沒愛滋嗎...真是天真呀...
讚成+1
沒有其他的意思只是單純的想,保護醫療人員也保護下一個使用者。
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民國 96 年 7 月 11 日 修正】

第 12 條 感染者有提供其感染源或接觸者之義務;就醫時,應向醫事人員告知其已
感染人類免疫缺乏病毒。
主管機關得對感染者及其感染源或接觸者實施調查。但實施調查時不得侵
害感染者之人格及隱私。
感染者提供其感染事實後,醫事機構及醫事人員不得拒絕提供服務。


根據法律, HIV 感染者應向醫事人員告知其已感染人類免疫缺乏病毒。

但目前的作法是絕對的隱瞞, 完全不讓醫護人員知道, 應屬違反法律規定的

這不僅增加醫事人員感染的風險, 其實也對病人不利,

愛滋病人的好發疾病和一般病人不同, 醫師考慮的診斷方向會不一樣,

對醫師不明白告知病史, 容易延誤正確診斷.

而且愛滋病人對藥物的反應不同, 譬如使用普拿疼, 稍高劑量就可能造成肝毒性.

因此, 在健保卡上註記有 HIV 感染, 對病人本身是有好處的

何況, 要讀健保卡上的註記, 必須有醫事人員卡, 可以追蹤誰曾讀卡片,

若有洩露病人隱失的情形, 可以依法究責:

第 14 條 主管機關、醫事機構、醫事人員及其他因業務知悉感染者之姓名及病歷等
有關資料者,除依法律規定或基於防治需要者外,對於該項資料,不得洩
漏。

第 23 條 違反第十一條第三項、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一項
及第四項、第十七條或拒絕第十六條規定之檢查或治療者,處新臺幣三萬
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違反第四條第一項或第三項、醫事機構違反第十二條第三項規定者,處新
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前二項之情形,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按
次處罰之。
醫事人員有第一項、第二項情形之一而情節重大者,移付中央主管機關懲
戒。


batteryfly wrote:
國外的AIDS病患會有連母親都不曉得兒子得AIDS還拿去捐的例子嗎?

我只是發問說國外有沒有這樣的註記制度,如果有,那利弊得失都可以供我國參考
如果沒有,是否當先行者的我國更要注意可能引發的問題...
你若是不知道我那問題的答案或許可以不用回答.

至於你提出的問題.會!會有連母親都不曉得兒子得AIDS還拿去捐的例子!
沒有什麼不可能,甚至國內也可能發生過
只不過他們犯錯之前,醫院的檢驗通報制度有正常的運行!
跟有沒有駐記、家人之不知道是兩回事!
發文前先爬文做好功課有助於"問一個好問題",讓別人更快回答你,節省大家時間~
註記是件好事,但是後面的體制是否完全?
要不然到最後又是一個無意義的民粹..

無意引發筆戰..
只是背後所牽扯的道德因素太過複雜。
沒人能把握的好,做出完美的切割..
能不能請問一下,反對註記的,家中是否有親人從事醫療工作,

或是反對註記的本身有急救相關的訓練?當你看到有人路邊倒下時,請問你敢不敢去幫忙作 CPR?

註記也只是讓醫療人員知道"該加倍的小心"

以目前的環境我只能說,即使手邊有CPR 的証書,只會讓人對路倒的人進行 CPR 的比例愈來愈低

在不對等的資訊下,只會讓更多人保持更冷默的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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