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YANGYANG1688 wrote:看到網路廣告,有一種...(恕刪) 依照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事業不得在商品或其廣告上,或以其他使公眾得知之方法,對於商品之價格、數量、品質、內容、製造方法、製造日期、有效期限、使用方法、用途、原產地、製造者、製造地、加工者、加工地等,為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或表徵;因此可知,如果在商品或其廣告上有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或表徵者,即已符合廣告不實的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