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父今年三月參加旅迎社去日本遊玩,不慎在日本發生跌倒,開始只是疼痛不以為意,兩天後手臂竟無法高舉,回台後馬上去醫院看診,醫生診斷只是發炎,吃藥復健就可復原,但還是沒有改善,後續陸續有到中國醫療學院、慈濟、長庚就診,診斷為臂神經叢受損,需長期復健才能復原,但復健兩個月都沒有改善,後來又到義大就診,醫生診斷神經受損,須接受神經重建手術。
因為當初參加旅行社有投保,所以有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但是保險公司以醫院表示為疾病引起為由,拒絕全額理賠,向保險公司詢問後,醫生在病歷表中,有提到骨頭退化、鈣化,認為這是老年疾病引起,但是當初就診過程,醫生完全沒有提到任何疾病引起,想請問大家,遇到這種情況,該怎麼處理?
誤診? 過失傷害? 還是 病歷記載不實?
首先,醫生開立診斷證明是要依據病歷記載去開的.如果病歷沒寫
醫生診斷證明有寫,他就是偽造文書
雖然你說是因為幾個月前,跌倒造成神經損傷
那你有跌倒當時的就醫證明嗎?? 還是外傷報告
如果沒有,那只是你單方面的說詞,而且又隔了幾個月,
醫生當然有理由不採信你的說法,誰知道你是不是要騙保險而這樣說
醫生診斷證明可以說" 病人自述跌倒,手臂受傷......" 但採不採信,就是
保險公司的問題了,關醫生什麼事?
第二:
四個月後,跌倒的外傷都不見了,也沒當時的就醫證明
你的說詞不足以採信,那當然就是依據醫院的檢查報告(X光片.....)來開診斷證明呀
原因,當然就以學理上來推斷,就降而以
第三
醫生開診斷證明給你申請保險,申不申請得到關他什麼事??自己又沒得到半毛錢,
為了要讓病人申請到保險,什麼都依據病人講得去寫,結果病歷記載不實,弄成偽造文書,還要上法院
白癡才會這麼幹.當然是依據自己當時看到的症狀去寫診斷證明呀.
去掉前面二句話...
開始只是疼痛不以為意,兩天後手臂竟無法高舉,回台後馬上去醫院看診,醫生診斷只是發炎,吃藥復健就可復原,但還是沒有改善,後續陸續有到中國醫療學院、慈濟、長庚就診,診斷為臂神經叢受損,需長期復健才能復原,但復健兩個月都沒有改善,後來又到義大就診,醫生診斷神經受損,須接受神經重建手術,但手術後已過兩個多月,仍然沒有起色。
因為當初參加旅行社有投保,所以有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但是保險公司以醫院表示為疾病引起為由,拒絕全額理賠,向保險公司詢問後,他們有跟醫院調病歷,醫生開了一張疾病引起的證明,說明為骨頭退化引起,但是當初到義大就診過程,醫生完全沒有提到任何疾病引起,只說是跌倒造成神經受損,想請問大家,遇到這種情況,該怎麼處理?
保險公司傷害險會賠??
而前二句話都是事故人主述.
有沒有任何證明文件或外傷??
保險公司依醫生的病歷作為理賠依據,沒有任何不妥吧.
即使真有跌倒的事實,跌倒是否是造成後續病情的主因還很難說..
2.醫師不是警察, 沒必要也沒權力延伸解釋未曾看到, 在到院前發生的事, 以及因果關係...請弄清楚!
因此, 答案在此:
1.直接表明需開立"有因果關係"的診斷書(醫師不幫忙不要想太多, 可以換一家或找認識的), 治病與開診斷書可不同科(i.e. 骨科復健神內/外 均可)
2.多看幾次留記錄.
3.把症狀講嚴重一點.
4.保險公司沒醫療常識, 要如何解釋常常主權在醫師(除非無任何模糊地帶).
舉例: 要求乙診寫: 因上述疾病"無法工作, 需休息一週", 或"因車禍導致"某某後遺症.
""內的部份就是延伸解釋, 可寫可不寫, 因為誰知道不能工作? (因此有時會改成不宜勞累...模陵兩可的話), 誰知道是不是車禍後你自己再去撞牆?
結論: 低姿態一點, 因為醫師不幫是正常公事公辦, 幫是奇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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