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別處看到一個生命故事,頗有感觸。 故事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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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兩天聽到朋友因為懷孕生產的問題,導致整個家庭崩毀的事,內心十分沈重,聽我道來...
朋友夫妻倆人知道生小孩是一件很重大的事,所以所有的產檢與身體可能的缺陷檢驗都做全了,但命運作弄人,生產發生意外,導致嬰兒腦性麻痺,語言與身體運動機能全部嚴重遲緩發展,也幫嬰兒領了重度殘障手冊,他們家人認為是醫院的疏失,但因為生產過程全部都是醫院的人,想告他們也根本拿它沒辦法。
現在朋友的太太,把工作辭了,專心照顧小孩,四處求醫做復健,家庭負擔無比沈重,而收入卻頓少一半。
朋友的長輩,希望放棄這個小孩,但怎麼放棄,都生下來了,只能無悔的無盡的照顧,還是有人願意跳出來一命還一命,了結小孩扛下殺人罪,給朋友夫妻後半輩子無悲無慘的生活,想也知道,這些長輩只是在打嘴砲。
朋友的親友,都希望朋友的小孩能如醫生診斷的,壽命不會太久,沒幾年就會夭折,但如果小孩健健康康的活到5、60歲,我該祝福我的朋友夫妻嗎?還是要安慰他們這是上輩子欠他的,只能這輩子這樣還。
我不敢用啥某某殘障人士成功立足社會,出人頭地的案例安慰他們,我認為那是嘴砲,這種安慰劑不會是朋友夫妻需要的。
我只想問那些道貌岸然、滿口仁義的人權團體,拖累一堆人的生命故事,是值得推崇的嗎?還是你們眼中只有該死卻不能死的死刑犯的命才值得重視。
合法選擇安樂死,有這麼難嗎?這麼不可談不可言這麼大不諱嗎?
已不該存在的生命,就應該提供安然離開的尊嚴,而不是讓他在泥濘中掙扎求生,欣賞,鼓掌,視為生命的光輝,這是殘忍與變態噁心。活著,不是讓這些人伸出手,期待有能的人給予他們所需,然後宣揚、贊同,把這種舉動當做慈悲,這是對生命的傲慢,是把對方的尊嚴踐踏視做自己的優越。
我不期待這一篇文章會受到什麼轉貼、贊同,世界依然這樣轉,人權團體依然噁心的繼續進行偽善作為,而不正視該為的立法推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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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照這一則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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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守70年 比夫婦同日安樂死.中央社中央社 – 2013年6月28日
(中央社台北28日電)1對相守70年的比利時夫妻,誰也不希望承受另一半先行離開人世的痛苦,他們決定在同一天接受安樂死,一起走向人生終點。
新聞網站「哈芬登郵報」(Huffington Post)引述比利時「新聞報」(Het Nieuwsblad)報導,90歲的道威(Leopold Dauwe)和89歲的妻子寶拉(Paula)24日在兒孫陪伴下,一同接受安樂死。這對老夫妻相識70年、結縭64年,誰也不願想像沒有另一半的生活。
比國「標準報」(DeStandaard)也報導,兩夫妻的追悼卡寫著撼動人心的字句:「我們攜手走過人生道路。我們也一同離開。」
比利時2002年將安樂死合法化,准許無法忍受身體或精神痛楚的成年絕症病患接受安樂死。
老夫妻的女婿尤登艾爾(Dirk Uyttendaele)告訴標準報,他的岳父和岳母身患重病,無法醫治。寶拉罹患心臟疾病,患有肺部疾病的道威眼睛漸盲。
尤登艾爾說:「他們誰都不希望另一半先走,他們幾乎無法下床,與死神的纏鬥將隨著時間愈來愈艱難。因此他們選擇率先行動,全家人百分之百支持他們的決定。」1020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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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真的還蠻羨慕那些肯正視死亡尊嚴的國家,而不是顢頇的把活著當做無上唯一的價值,把選擇死亡當做充滿負面的指摘。不知道台灣是否有相關的團體有在推動合法安樂死,我還蠻想助他們一臂之力的。
是否於社會有利,也沒有定見。但是我覺得另一方(就是樓主口中的人權團體)某些理由,是值得聽
一下的。
首先,如果我國安樂死合法化了,那麼安樂死到底應該如何執行呢?只有身體有重度疾病的人適用,
還是精神疾病但身體健康者也適用?精神疾病者的意志真的可以作數嗎?可以由代理人決定他人適用
安樂死呢?這樣會不會造成謀殺後的合法除罪方式?
就像樓主提的悲慘案例,這個小孩子本身有意識嗎?自己的意願是什麼?如果沒有意識是否就應授權
他人決定?就像意外而成重度攤瘓,或植物人是否就應由別人決定他是否應接受安樂死?
樓主舉的對比例子,也是一個很好的例子。但是如果某夫婦身雖有疾,但尚未構成大礙,卻有不孝子
女為謀財產,一味要求兩人早點安樂死,那此一制度是否也是社會不幸事件的幕後推手?
再擴大一點看這個問題,一個人安樂死後,可以讓一家人過的不那麼悲慘,那是否他就應該被安樂死?
換一個例子,某君發生意外後,變成雙足癱瘓,某君本身更是意志消沈,每天搗亂造成全家人生活的
十分痛苦。在此一狀況下,家人是否可以決定將他安樂死?
社會很複雜,人心很難測,一個制度要考量很多面向,不要單就一些扣人心弦的例子激化情緒,進而
否定其它的不同意見。多聽多看多想,才能讓我們的社會逐漸遠離 "鬼島" 一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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