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iplomat wrote:但對本團團員-A Jay等三人,則希望他們捐些香油錢到中福宮以發揚OR精神!法律乃根據情理法而做出不同判例.望本團團員明瞭.西元2008年1月15日北台灣Offroad團之司法院大法官釋憲案第000001號解釋案 ...(恕刪) 多謝大法官釋懷我們........ vickgu 別這樣啦 我也幫你安一各啦!! 乖乖 喔
哈哈哈來來認領照片喔,好久沒有跟大家一起出來騎車了,感謝海哥 flip沒有海放我們MIB 4人組。這是我的部落格http://aaron1977taiwan.spaces.live.com/default.asp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