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網友大家好!
在看了好幾篇關於車禍處理的文章以後,
在下要分享一個我昨天發生的案例:
昨天晚上七點五十三分左右
我開著白色小Twingo由金山北路往金山南路一段方向行駛
在綠燈開過忠孝東路交叉路口時
我直行走內側車道
此時約時速四十左右
就在要經過橋下的回轉車道時
有一台黑色霹靂馬從迴轉車道轉彎出來
就這樣我們在金山南路上的內側車道相撞
當時沒經驗的我並未立即要求警察來作筆錄
只有用手機拍下兩台車子受損的狀況
在確認雙方都有保險以後
便留下聯絡電話先行離開!
請問這樣的責任要如何歸屬?
法律條文如下:
法規: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民國 96 年 05 月 15 日 修正)
第 102 條
汽車行駛至交岔路口,其行進、轉彎,應依下列規定:
一、應遵守燈光號誌或交通指揮人員之指揮,遇有交通指揮人員指揮與燈
光號誌並用時,以交通指揮人員之指揮為準。
二、行至無號誌或號誌故障而無交通指揮人員指揮之交岔路口,支線道車
應暫停讓幹線道車先行。未設標誌、標線或號誌劃分幹、支線道者,
少線道車應暫停讓多線道先行;車道數相同時,轉彎車應暫停讓直行
車先行;同為直行車或轉彎車者,左方車應暫停讓右方車先行。但在
交通壅塞時,應於停止線前暫停與他方雙向車輛互為禮讓,交互輪流
行駛。
三、由同向二車道進入一車道,應讓直行車道之車輛先行,無直行車道者
,外車道之車輛應讓內車道之車輛先行。但在交通壅塞時,內、外側
車道車輛應互為禮讓,逐車交互輪流行駛,並保持安全距離及間隔。
四、右轉彎時,應距交岔路口三十公尺前顯示方向燈或手勢,換入外側車
道、右轉車道或慢車道,駛至路口後再行右轉。但由慢車道右轉彎時
應於距交岔路口三十至六十公尺處,換入慢車道。
五、左轉彎時,應距交岔路口三十公尺前顯示方向燈或手勢,換入內側車
道或左轉車道,行至交岔路口中心處左轉,並不得占用來車道搶先左
轉。
六、設有劃分島劃分快慢車道之道路,在慢車道上行駛之車輛不得左轉,
在快車道行駛之車輛不得右轉彎。但另設有標誌、標線或號誌管制者
,應依其指示行駛。
七、轉彎車應讓直行車先行。
八、對向行駛之左右轉車輛已轉彎須進入同一車道時,右轉彎車輛應讓左
轉彎車輛先行,如進入二以上之車道者,右轉彎車輛應進入外側車道
,左轉彎車輛應進入內側車道。
九、行至無號誌之圓環路口時,應讓已進入圓環車道之車輛先行。
十、行經多車道之圓環,應讓內側車道之車輛先行。
十一、交岔路口因特殊需要另設有標誌、標線者,並應依其指示行車。
十二、行至有號誌之交岔路口,遇紅燈應依車道連貫暫停,不得逕行插入
車道間,致交通擁塞,妨礙其他車輛通行。
十三、行至有號誌之交岔路口,遇有前行或轉彎之車道交通擁塞時,應在
路口停止線前暫停,不得逕行駛入交岔路口內,致號誌轉換後,仍
未能通過妨礙其他車輛通行。
前項第二款之車道數,以進入交岔路口之車道計算,含快車道、慢車道、
左、右轉車道、車種專用車道、機車優先道及調撥車道。
同向有二以上之車道者,左側車道為內側車道,右側車道為外側車道。
第 125 條
慢車行駛至交岔路口,其行進或轉彎,應依下列規定:
一、應遵守號誌或交通指揮人員之指示,遇有交通指揮人員指揮與號誌並
用時,以交通指揮人員之指揮為準。
二、行近無號誌或號誌故障及無交通指揮人員指揮之交岔路口,應減速慢
行,看清左右確無來車並在不妨礙汽車通行之情況下迅速通過。
三、直行時,應順其遵行方向直線通過,不得蛇行搶先。
四、右轉彎時,應先沿慢車道外側慢行,靠邊右轉。
五、左轉彎時,應繞越道路中心處左轉進入右側慢車道行進。
六、四車道以上道路設有劃分島劃分快慢車道者,不得左轉。
七、轉彎車輛應讓直行之汽車、慢車及行人優先通行。
八、交岔路口因特殊需要設有特殊標誌、標線者,應依其指示行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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