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小李抓到重點了!不愧是老師!

有關需附圖證明陳報人所陳述之事實一事:
按房中之事雖非一般人所能共見共聞,需舉證始能證明,然尚不論本案係爭之"圖"是否存在,縱使存在,一旦貿然公佈,因網路論壇屬於公開領域,恐有違公序良俗之疑慮,更有觸犯我國刑法第235條"散佈猥褻物品"罪之可能,故應予駁回。

經查,本案應傳訊之第一順位證人自當為陳報人之配偶,惟其證詞明顯有迴護陳報人之可能,證人證詞應無證據能力,故無傳訊必要。

次查,如需傳喚陳報人前女友到庭,陳報人婚前雖曾交友數名


末查,陳報人平日行事坦蕩無私,言出必行,一言九鼎,在鄉里間素有盛名

綜上所述,陳報人所言應屬實在,此部份無繼續調查之必要,請求駁回李姓無聊男子之請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