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1

台北市的奇蹟 大型公園不能騎腳踏車(童車, 溜冰鞋...)

teahtwoo wrote:
你拿輪椅、娃娃車、行...舉個例子,在單行道中,你推著單車逆向行走,警察可不可以開你逆向行駛的罰單?嚴格來說是可以的,因為單車屬於機慢車輛,你單車的輪子是著地逆向走,跟你是用騎的還是推的都無關,從定義上來說就是單車逆向行駛,依法可以開立罰單。要怎麼做才不會被開罰單?你把單車的輪子離地就行,是的,你就扛著單車逆向行走,就不構成違規要件。

以你的例子,你就帶著攜車袋,在公園門口將單車收入袋中,進入公園散步,沒人管的了。當然,你沒攜車袋硬是把單車扛在身上進入公園,依法不能拒絕你進入(恕刪)


不對吧

機車可以騎人行道嗎? 不行

用牽的可不可以? 可以

警察都有宣導要用牽的~ 也有在抓機車騎人行道

來騎單車吧~環保健康!
Alex0506 wrote:
不對吧

機車可以騎人行道嗎? 不行

用牽的可不可以? 可以

警察都有宣導要用牽的~ 也有在抓機車騎人行道


台灣很多時候人治是多於法治的,或是在法治的基礎上提供一些「便民措施」,人行道上牽機車從法律的層面上嚴格來說不被允許的,只是總比用騎的來的安全,兩害相較取其輕,加上有些機車停車格是畫在人行道上,總不能要人扛上去停車吧!此時是從引擎是否開啟來決定是否於行駛中。

然而如果你遇到比較「嚴格」的警察,在沒有畫機車停車格的人行道上,你熄火並牽車在上面走,開你罰單是合於法規的。何謂「行駛」?嚴格來說,只要是機慢車透過輪子在進行移動就可以說是「行駛」,不過令人討厭的是,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中並未針對行駛進行定義,所以才會有一些解釋的空間存在,並可以為那些在人行道上劃機車停車格的作法有了解套(熄火牽引車輛於人行道上不罰)。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 74 條
慢車駕駛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罰鍰:
...[略]
五、在人行道或快車道行駛。
Alex0506 wrote:
機車可以騎人行道嗎? 不行
用牽的可不可以? 可以

是喔!
有誰要停機車在人行道上時... 是「牽」進去的?!

都嘛是「騎」進去的啊...
網路發言嘛... 多是隨便說說!別太認真..
hapy wrote:
我說過, 互相禮讓是一種方式, 禁止是消極作法. 也少了機會教育. 那是不是公園也不能跑不了. 因為很容易撞到老幼婦孺. 不要說不會, 我家小孩就曾經在公園被跑步的老年人撞倒. 因為小朋友途然改變行走路線. 那是否也要禁止公園內跑步. 乾脆一點就宣佈: 公園內禁止 做任何危害行人安全的運動. 大家就很安全了..
你就會看見每一個人在公園內靜坐, 跳土風舞, 看報紙, 下棋, 睡覺. 一些靜態的休閒活動....(恕刪)


我的天阿.你小朋友的好動及錯誤導致跑步的老人家撞倒你小朋友.錯的是你自己跟你家小朋友.理當家長應該教導小朋友如何避免危險以及保持安全.但你卻有想法是不是也要來個禁止在公園內跑步...............你心態小弟不太認同.太鑽牛角尖了.
hapy wrote:
以前在紐約中央公園, 也是騎著自行車, 他也是大公園耶! 為何有國際觀的台北市政府,
規定台北市的公園不能騎自行車呢?...(恕刪)
簡單來說就是"因地制宜" 在對的場所從事對的行為 以前很多文章都討論過隨便連結一個來瞧瞧(附圖如下)
(請不要再用 「為什麼別人有 我們沒有」的觀念 綜觀所有事物 台灣多少蚊子館就是這樣而來.... )
台灣人的法治觀念尚未成熟 這是事實 適當的管制有其必要 贊成公園內禁騎單車+1



另外印象中台北都會區內的公園 無一處是可以騎單車的!!(有誤請指正)
大家熟知的"河濱公園"其實並不算真正的公園(公共設施)
河濱公園的正確名稱是「高灘地綠美化園區場地 (簡稱河濱綠地)」,法規上它是河川區,
只是因為台灣地小人稠 少有大型戶外開放空間,在與大自然爭地的情形下,
政府將原屬於河川區的高灘地規劃成類似俱有公園功能的戶外開放空間,
在通俗口耳相傳之後河濱綠地就變成了河濱公園,
所以兩者規範的內容不一樣! 不能混為一談!
全面的美好不可得,那麼乾脆以業餘姿態,努力成為一個自己人生的打工族吧!
teahtwoo wrote:
台灣很多時候人治是多...(恕刪)


你說得很矛盾

一面說嚴格來講是不行 又說看有沒有熄火

一面說法條沒有定義"行駛"

感覺都是你自己定義的

在我看來要是遇到你所謂的嚴格警察... 這個警察等著上媒體 太吹毛球疵

事實上...看過很多人包含警察牽著機車過斑馬線 真的有違規嗎?? 希望有當事者站出來一下秀一下罰單...

要是我的機車拋錨了..用牽的上斑馬線人行道...難道這也是你定義的行駛(輪子有在轉)?







來騎單車吧~環保健康!
Alex0506 wrote:
你說得很矛盾一面說嚴...(恕刪)


+1
個人認為將機車牽上人行道不算行駛,因為就法規而言,機車是屬於動力機械而非人力交通工具。也就是說該工具「使用狀態」必定是以機械動力為主,而人力牽行屬非使用狀態。跟輪子滾動與否根本沒關係。
mas3751 wrote:
+1個人認為將機車牽...(恕刪)


討論再多也不會有結論,一切都是官說了才算
Alex0506 wrote:
你說得很矛盾

一面說嚴格來講是不行 又說看有沒有熄火

一面說法條沒有定義"行駛"

感覺都是你自己定義的


事實上就是有模糊空間存在。

從法律條文的字面解釋,「行駛」就是泛指運具在行走,並沒說要用原機動方式才是屬於行駛。而在道路交通管理處法條例第90-3條規定:

「在圓環、人行道、交岔路口十公尺內,公路主管機關、市區道路主管機關或警察機關得在不妨害行人通行或行車安全無虞之原則,設置必要之標誌或標線另行規定機器腳踏車、慢車之停車處所。

公路主管機關、市區道路主管機關或警察機關得在不妨害行人通行或行車安全無虞之原則,於人行道設置必要之標誌或標線供慢車行駛。」

這跟第74條第五項有矛盾之處。而為了解套,才變成人行道如果有允許機車停放的停車格,但機車要到停車格時所經過的人行道,只能夠用人力牽引的方式移動,不可以用原動機方式行駛。

我是從法律層面與實務面來解釋。
  • 11
內文搜尋
X
評分
評分
複製連結
請輸入您要前往的頁數(1 ~ 11)
Mobile01提醒您
您目前瀏覽的是行動版網頁
是否切換到電腦版網頁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