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KEN! wrote:
…用燈人的問題最大…
這個看法早在1950年就有人提出質疑。
只要是人造的東西,必然是由人設計的,東西也必然是與人互動的,設計者必然應該考量多數使用者可能發生的錯誤(甚至有些還考量到了惡意使用)。
考量不週詳的產品,屬於設計者的失職。(道德上的,非法律上的。雖然也有些法律上的判例,如著名的麥當勞燙水事件)
以人為本的設計已經是近五十年的設計訴求,近十年更早已經進步到必需考量人的情感。
代工做久了就是這個樣子,解決了工程上的東西能交訂單,就以為「會做」不過就是如此。
台灣整個社會的觀念,其實還沒脫離五十年前的「解決事」的水準(事實上「解決事」的設計是150年前剛剛開始工業革命時的水準),
更別講進入「人的操作」的設計,和更晚近的「人的情感面」的設計。
會做,和「做得好」絕對是兩碼子事。
或許你的東西,好,可以再更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