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qa177 wrote:
https://m...(恕刪)
定車型之安全及規格符合性所為之審驗。
通過型式安全審驗就發給以下標章

電動自行車貼於車牌(自行車沒牌照)位置,方便警察辨識。
現在主要是針對電動自行車的管理,包括已取得通過型式安全審驗及未取得者,任意修改限速(25公里)。
如改速到40~50公里且未考駕照,可能危害別人安全。
很多是法規及執法上的問題。
電動輔助腳踏車屬慢車的腳踏車,現行法律是屬輕度管理,所以公路腳踏車騎超速25公里,大概沒有人被取締過。
DAVIDC2924 wrote:
主要是電動輔助自行車及電動自行車型式安全審驗管理辦法...(恕刪)
既是"型式安全審驗管理辦法",執法對象應該是生產製造或提供者吧?!
DAVIDC2924 wrote:
本辦法所用名詞釋義如下:...(恕刪)
只是辦法不是法?辦法能辦人嗎?
DAVIDC2924 wrote:
以人力為主,電力為輔...(恕刪)
如何界定?另立一法?
(老朽:實際上電動輔助自行車之先進國如日本,有關電動輔助自行車之立法重點,即在"電力為輔"之界定)
DAVIDC2924 wrote:
最大行駛速率在每小時二十五公里以下...(恕刪)
是人力+電力?純人力?純電力?
(老朽:其實,怎麼說都有問題,可以走多快,是道路問題不是車問題,例如Hiway速限110KM,是路的問題,全世界沒有一個國家會笨到在車量上限速)
(老朽:其實,電動輔助自行車速限的原始法義,應是在25Km/h以上時,電力就完全退出,也就是,用腳踩能採多快,是你家的事,但這是指車,不是路)
DAVIDC2924 wrote:
電動自行車:指經型式審驗合格,以電力為主,最大行駛速率在每小時二十五公里以下...(恕刪)
(老朽:你得先將測試跑道標準訂出.....否則這仍是動力限制而非速度限制問題,重述:全世界沒有一個國家會笨到在車量上限速)
DAVIDC2924 wrote:
指電動輔助自行車或電動自行車行駛道路前,對其特定車型之安全及規格符合性所為之審驗。...(恕刪)
對廠商?對個人?對道路?對車輛?請說清楚
(老朽:別說拾荒的機動三輪車,老人代步車、電動輪椅、賽格威、各式單輪雙輪的平衡車怎說?都要另訂辦法以規範?)
DAVIDC2924 wrote:
很多是法規及執法上的問題.........根據道交條例第六十九條,「三輪以上慢車」未向地方政府登記、領證就上路行駛,將處罰車主三百元罰鍰,並...(恕刪)
路,有很多種,法也很多種.....原本是規範車輛生產製造的,延伸到馬路,當然是窒礙難行
嚴格說:一日雙城,一定是一路超速,一路違規才有辦法,你能開單嗎?
請重讀一下:
liang909樓主 #4263



https://www.ettoday.net/amp/amp_news.php?news_id=1415553
liang909 wrote:
既是'型式安全審驗...(恕刪)

liang909 wrote:
既是"型式安全審驗管...(恕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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