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VIDC2924 wrote:
因為最大行駛速率已限制在每小時二十五公里以下
在車輛上速限荒唐至極
交通管理不外二要:
1.甚麼車(人)可走、該走什麼路?
2.走在那個路上,可用、該用什麼速度行走
我們不能因國道最高速限100Km/h,就將所有車輛最高速率不得超過100Km/h(別說超跑,幾乎所有車輛都可能超速)
一來路況不同(路面及坡度、風力...均會影響速率),再來,不同道路有不同速限
據此原理,自行車裝馬達後,政府要管的只是:它還能不能和原來的自行車一樣走在人行道、自行車道上?
如果可以,就依自行車管理便行
如果不行,那就看它能走什麼路,照那路來管理便行了
那自行車裝馬達後,有甚麼理由和原來的自行車一樣走在人行道上呢?
目前唯一能找到的理由,就是沒有"油門"
而若自行車裝馬達後,不想走在人行道上,那又另當別論
這個,老朽真的沒有研究,請另就高明
又:據老朽所知,目前法規中"最大行駛速率已限制在每小時二十五公里以下"
可能是抄襲電輔車先進國家的相關規定,可是抄得很奇怪,因為人家的規定是:速度高於每小時二十五公里時,就不再提供輔助動力
將此抄成電動最大行駛速率已限制在每小時二十五公里以下,真的是讓人笑掉大牙


